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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38次會議
《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11月施行
六種違法用電行爲將處五倍以下罰款
除維修維護設施外物業不準拉閘斷電
昨天,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並將於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據條例,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除維修和維護電力設施需要停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拉閘斷電。擅自拉閘斷電者,電力管理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今後凡在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直接用電;僞造或者開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改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性,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使用非法充值的電費充值卡用電;擅自增加用電容量、增大計量變比等違法行爲,將被處以應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供電企業發現上述行爲,應當予以制止,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立即中止供電,保護現場,調取和保存證據,依法追繳電費,並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中以非法佔有應交電費爲目的構成竊電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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