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電器戒指婚慶法院依法認定財產歸屬
登記結婚後尚未辦喜事,夫妻雙方便要求離婚。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准予原被告離婚,並判令雙方共同承擔婚紗照及預訂婚慶公司的費用。但因無法提交證據,原被告雙方要求對方退還物品及現金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陳某訴稱,今年3月15日,原被告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並約定舉辦結婚儀式,雙方都爲結婚開始做準備。但隨着接觸的增加,被告的態度發生極大變化,經常對原告及其家人無端指責,同時以短信方式要求與原告離婚,讓原告將放在婚房中的物品取走。但當原告要求取走物品、辦理離婚手續時,卻無法找到被告。故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婚房內的物品。
被告徐某辯稱,原告所述物品在被告處。被告爲了準備結婚,從親戚家借款10萬元,其中5萬元用於裝修房子,1.8萬元用於購置傢俱,此後又給原告2萬元用於購置電器和結婚用品。此外,被告又借款3.7萬元用於拍婚紗照、購買戒指、預訂酒店、婚車和婚慶公司。
被告認爲,原告推遲婚期,給被告帶來經濟損失,其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賠償裝修費、購買傢俱款、給付原告結婚購物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萬餘元。
經審查明,原被告於2007年3月15日登記結婚,尚未同居生活。後因瑣事,原被告之間發生爭吵,原告提出推遲婚期。當年4月,被告曾以短信方式要求與原告離婚,並讓原告取走自己的物品。
【法院觀點】
法院認爲,原被告自由戀愛,自主結婚,尚未同居生活,現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法庭准予。
原告提出的返還物品的主張,因被告否認,且原告未提交證據,法院對此訴求不予支持。而被告提出的裝修完的房屋、購買的傢俱、家電、戒指等物品,現均在被告處,屬於被告個人所有,其要求原告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認可。
被告還提出給付原告2萬元購買物品,但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認定。關於婚紗照的費用及預訂婚慶公司的費用,因屬於原被告雙方的行爲,故應共同承擔。最終,法院准予原被告離婚,判令雙方共同承擔婚紗照及預訂婚慶公司的費用,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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