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馬英九臺北市長“特別費”案,馬陣營指承辦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偵訊筆錄,經調取筆錄影本及偵訊錄音拷貝比對後,18日晚緊急向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遞狀,要求在19日的庭訊上勘驗。
據報道,馬英九陣營認爲,偵查檢察官侯寬仁筆錄嚴重記載不實,損害馬英九的權益,昨日委請律師團具狀聲請合議庭提前在今日上午開庭時,勘驗吳麗洳偵查錄音光碟以還原真相。
馬陣營對照錄音譯文和筆錄記載內容發現,侯寬仁在祕密偵查庭中,有許多假設性的問題,而對經手承辦“特別費”領據覈銷的重要證人、臺北市政府祕書處出納吳麗洳的回答內容,不是移花接木,就是打斷證人的回話;只要吳麗洳的答話不符他想要的供詞,就打斷作答,並不斷做誘導式的訊問。還有問了許多問題,然後濃縮成想要的答案,甚至吳明明回答“這我不清楚”,筆錄卻記成“是,沒錯”,嚴重扭曲證人的證詞。
更令人訝異的是,證人沒有回答的,侯寬仁卻自己下結論命書記官記載。
馬陣營昨晚漏夜與律師團研商,認爲此事關係馬“特別費”案的審判結果重大,決定等法院完成勘驗後,再決定如何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不排除控告侯寬仁瀆職及僞造文書。
聯合報:筆錄不實司法公信力玩完了
臺灣《聯合報》發表文章說,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偵訊筆錄記載與現場錄音天差地別的爭議,令人震驚;連馬英九這種衆所矚目的案件,都會發生“筆錄不實”的問題,司法公信力真的會被“玩完了”。
文章說,檢察官對證人的訊問,可以花時間、用各種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弱點,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實的證詞;唯有證人的誠實證詞,纔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而發現真實,並做出合於情理法的判斷,便是司法存在的價值。
如果是誘導所得證詞,等於檢調在未訊問前已先有定見,只是需要證人“投我所好”的說詞來滿足自己的結論,就失去證人協助調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虛構的方式製作筆錄,無異裁贓構陷,檢察官必須負法律責任。
文章續指出,從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在偵訊中的錄音與檢方筆錄作對照,顯示不只有檢察官誘導訊問情形,筆錄記載與證人說詞,竟然出現牛頭不對馬嘴的情況。明明證人回答“我不清楚”、“忘記了”,檢察官的筆錄卻記載“沒錯”、“是的”,簡直是駭人聽聞。
馬英九“特別費”案是極具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任何檢察官偵辦,都知道應該格外謹慎,不容發生絲毫差錯,但卻仍發生這種匪夷所思的問題,那市井小民面對檢察官偵訊,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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