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萊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兼財務處長於德政,爲使萊鋼股份閒置票據創造利潤,將萊鋼股份4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及利息共計4.04億元人民幣存入崑崙證券以購買國債,後因崑崙證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無力還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5億餘元。7月23日,於德政被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四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03年夏天,華夏銀行濟南明湖支行的劉曉魯得知萊鋼股份公司的大量銀行匯票閒置,於是建議於德政向崑崙證券投資。同年9月份,被告人於德政安排田同寶起草了《萊鋼股份公司關於挖掘財物資源創收的建議》,經過修改,該協議經總經理趙雁彬簽字同意後,交財務處負責辦理。2003年10月21日、2003年11月被告人於德政以萊鋼股份公司名義與崑崙證券公司董事長王毅潔簽訂了兩份協議,萊鋼股份公司將4.04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貼現息由崑崙證券承擔,貼現後萊鋼股份將該筆資金匯至崑崙證券。後該筆資金存入了崑崙證券公司設在農行深圳福田支行的自營賬戶,而並未存入萊鋼股份公司的188保證金賬戶。2004年4、5月該筆資金到期後,崑崙證券歸還1.7億元后,無力支付其餘資金。於德政與王毅潔簽訂了延期還款的協議。2004年4月28日雙方簽訂第四份協議,將還款期限再次拖延,2004年10月份雙方再次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後昆侖證券進入破產程序,欠萊鋼股份公司的2.04億元無力歸還。被告人於德政爲彌補該筆資金缺口,於2005年1月25日下午,指示田同寶、華逢星利用萊鋼建安公司的工程決算,僞造了1.9億多元的應付工程款項,另外從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向萊鋼股份公司支付981萬元,從而彌補了該2億多元的票據虧空。2005年5月份,被告人於德政私自決定將萊鋼股份公司在崑崙證券的債權轉讓給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最終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5億餘元。
2006年7月份,山東鐵源爐料有限公司停產近一個月,其股東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對其信心不足,希望出售持有的該公司750萬股權。被告人於德政因考慮到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實際業務很少,經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刁雲濤的多次要求,被告人於德政決定收購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在萊鋼鐵源爐料有限公司的股權。被告人於德政與刁雲濤協商,由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溢價40.5萬元,收購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萊鋼鐵源爐料有限公司30%的股權。2004年7月30日於德政安排田同寶代表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與刁雲濤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協議後同年8月4日,於德政利用擔任萊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兼財務處長職務之便,安排宋樹棟從萊鋼股份公司挪用790.5萬元銀行匯票支付給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同年8月31日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歸還萊鋼股份公司790.5萬元。山東萊鋼鐵源爐料有限公司分別於2005年7月和2006年11月兩次分發給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股利共計578.125萬元。至2005年12月份,被告人於德政從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領取股利及期權獎勵共計208.75萬餘元。
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後,三家股東實際並未真正出資,註冊資金5000萬元系由萊鋼墊付。公司成立後,註冊資金被抽回。被告人於德政成立了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並自封爲管委會主任,行使日常管理權,後被告人於德政便動員萊鋼財務處的相關人員入股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但是因多數人稱沒錢入股,被告人於德政便安排宋樹棟從中國建設銀行萊鋼專業支行爲田同寶、宋樹棟、李豐修、穀道京、閔憲金、姜維、侯祥銀、張德和、於德政辦理貸款。貸款到期後,被告人於德政在未與任何人商量的情況下,私自指使宋樹棟從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挪用280萬元墊付個人貸款,其中爲於德政墊付建行貸款60萬元、農行貸款50萬元,爲其他八人墊付每人20萬元的貸款本金160萬元及利息10萬元。其中閔憲金於2005年11月份退股,2006年6月份,姜維、李豐修、侯祥銀、穀道京將貸款本金及分紅歸還萊鋼紀委。
2006年3月6日,田同寶被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刑事拘留,被告人於德政、宋樹棟去濟南打探消息後回到萊鋼。爲了掩蓋做假賬的違法行爲,被告人於德政電話通知被告人李豐修將田同寶辦公室內的所有文件資料及個人物品帶走。後被告人李豐修將上述物品帶至被告人於德政家中,與於德政、宋樹棟三人將所有物品分類整理後,被告人於德政指使被告人李豐修將挑出的資料隱藏在裏辛鎮開發區沙寶江車庫內。3月8日被告人於德政再次指使被告人李豐修、宋樹棟到田同寶辦公室尋找相關資料,兩被告人在財務處會計科倉庫內找到了兩本會計憑證,一本是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2005年3月份記賬憑證,另一本是萊鋼股份公司2005年1月份記賬憑證。被告人於德政指使被告人宋樹棟、李豐修將上述資料藏起來,兩人將兩本憑證予以隱藏,後來因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多次追問田同寶東西的下落,被告人於德政便指示被告人李豐修、宋樹棟將該兩本會計憑證燒燬。後被告人李豐修到萊蕪市鋼城區黃莊鎮官莊村南側的山上將萊鋼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份銀字第24本憑證(憑證編號401-461)銷燬,憑證金額爲741,271,157.27元;另一本記帳憑證投入火中後拿回,後仍藏於沙寶江車庫內。
法院認爲,被告人於德政系經過萊鋼集團公司考察研究後,向萊鋼股份公司推薦提名,並經過萊鋼股份公司的正式任命,擔任萊鋼股份財務主管(高管)兼財務處長,屬於國有公司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的管理人員,應當認定爲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於德政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萊鋼股份公司公款挪用給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謀取個人分紅之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爲已經構成了挪用公款罪;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管委會,系被告人於德政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之外設立的一個權力機構,該機構實際上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等重大事項。被告人於德政利用擔任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之便,挪用該公司資金用於歸還本人及其他八人用於購買股票的銀行貸款及利息,數額巨大,其行爲已經構成了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於德政身爲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主管兼財務處長,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其行爲已經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告人於德政指使被告人宋樹棟、李豐修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爲已構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被告人於德政犯有數罪,應數罪併罰。
最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被告人於德政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豐修、宋樹棟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在庭審中,於德政辯稱無罪,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而同案犯李豐修、宋樹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爲其被指示,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應縱情或減輕處罰。
宣判後,於德政不服判決,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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