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昆德拉在《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中說:“對於人性,道德上的真正考驗,根本性的考驗,在於如何對待那些需要他憐憫的動物。” 7月24日的《新快報》爲我們提供了一份“考卷”的範本:記者調查揭開廣州餐館水煮活貓製作全過程,尚未斷氣的家貓被放入沸水中翻煮。
我一直不明白,在人類的民主自由尚未抵達臻境的時候,爲什麼還要興師動衆地去關心一隻貓、一條狗的命運,爲什麼“動物權利”和“動物福利”的提法會甚囂塵上,爲什麼虐待動物事件的反響有時超越了人類權利被踐踏與侵犯的憤懣……大約早在19世紀初,英國人提出禁止虐待馬、豬、牛、羊等動物的法案而遭遇當時的下議院拒絕甚至嘲笑,也是因循的這個邏輯。後來看到一句話,終於醍醐灌頂——待獸禽以人道,就斷不致待人如禽獸;肯施惠於弱勢,就斷不致失恩於強勢。一隻貓能否吃是一個問題,怎麼吃貓是另一個問題,在這兩個問題中,關注貓的命運其實並不奢侈。“被活煮的貓”是帶有強烈暗示意味的心理隱射:關乎人類對弱勢的悲憫、關乎人類對生命的敬畏、關乎人類對生態的反思、關乎人類對行爲的制衡。昆德拉說得真好,對需要憐憫的動物無限殘忍,對同類還會懷有道德慈悲嗎?心理學證實:從小習慣虐待動物的人,長大後多有攻擊性人格出現。於一個社會而言,制度的更迭、社會的推演,每個社會主體難免都會失身於“貓”的境遇,而一旦這個羣體習慣於對弱勢的虐待和變態行爲並能獲得一種異化的心理愉悅,制度救濟或者私力救濟恐怕都將遮蔽於強勢者、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話語。
美國KPBI調頻節目播音員史蒂文·米德,爲了看一隻小雞是否會飛,將其從3樓陽臺扔下並做現場報道,導致小雞的腿、腳受傷,結果他被陪審團以“殘忍虐待小動物罪”判罰18個月監禁、5000美元罰款;當年還是嘲笑反動物虐待立法的英國,在1822年通過了著名的“馬丁法令”——這個世界上第一個反對虐待動物的法律;魯迅時代,在上海租界,要是倒提雞鴨,是要被罰款的,理由是虐待動物。魯迅爲此寫了《倒提》一文,說洋人對我們固然鄙夷,“但並未放在動物之下”……於此種種,無非是笨笨的人類用法律寫出的一個個保護弱小的生存寓言,懲戒也好、獎勵也罷,都無非是指望能推物及人。更形而下地說,貓也許可以吃,但不能如此殘忍地被活煮;就譬如弱勢羣體的利益可能被侵佔,但不能失去最後的救濟通道,不能剝奪他們的生存發展權益——這是一個底線的問題。爲反對動物虐待立法,其實是以法律的形式寫就了人類生存秩序的寓言:我們必須與其它生命分享我們的地球,我們必須爲生存的規則定立一個度。
在兔子的神話里老鷹是惡魔,在羊的神話裏狼是惡魔,如果被活煮的貓會寫寓言,在它們的世界,人會不會是它們超級恐怖的惡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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