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乘坐出租車期間遭遇車禍,一乘客受傷。後經交管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與事故對方司機負同等責任,受傷乘客起訴出租車司機賠償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爲,乘客與出租車司機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對運輸過程中給乘客造成的傷害應承擔責任,遂判決其賠償乘客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6.7萬餘元。
今年2月24日23時,家住本市東麗區的崔某與另外兩人在該區利津路口一同搭乘男子屠某駕駛的出租車回家。不料,出租車行至先鋒路與躍進路交口時,與蘇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導致崔某頭部、胸部、肋骨等處受傷。經鑑定,崔某肋骨及胸部的傷殘程度分別構成九、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屠某與小客車司機蘇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崔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後,崔某認爲,自己是因搭乘屠某所駕出租車受的傷,因此將屠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原告崔某於事發當日租乘出租車,與出租車駕駛員屠某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係,屠某對崔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現由於事故致崔某受傷,屠某作爲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給乘客造成的傷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對崔某的合理經濟損失,屠某應予賠償。蘇某與崔某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係,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交管部門已認定,出租車司機與小客車司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但爲什麼出租車司機要對乘客進行全額賠償呢?就此問題,主審法官分析稱,就交通事故而言,事故的責任已很明確。但就乘客而言,其只與出租車司機之間有承運和被承運的關係。乘客從上車時,就與出租車司機形成客運合同關係,出租車司機有義務將乘客安全及時地送達目的地。在此期間,由於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受傷致殘,是出租車司機違反了合同規定,乘客有權要求出租車司機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雖然事故責任不完全在出租車一方,但因爲乘客與事故對方車輛之間沒有合同關係,所以,出租車司機不能以此尋求免責。不過,出租車司機可以在賠償了乘客全部損失後,再根據其與對方車輛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結果,向對方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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