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學籤的工作協議都只有不到半年的試用期,而我卻有一年的見習期,這是怎麼回事?”面對“試用期”、“見習期”這些名詞,剛剛大學畢業的小徐感到很困惑。
塘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介紹,見習期是國家規定的,對新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執行的至少一年的見習期限。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查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執行見習期的同時,也可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旦進入見習期,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按勞動法規定程序進行,違約者須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在實踐中,要提防一些用人單位將見習期與試用期混爲一談,故意延長“試用期”,或以在“試用期內”爲由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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