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通訊員吳梅):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已於2007年7月19日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日前,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新頒佈的《條例》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1、爲什麼要制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答:制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是爲了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爲,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2、《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範了哪些方面?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轉讓、中介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都要遵守《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但是,無地上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不適用本條例。
3、房地產交易原則是什麼?
答: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哪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交易工作?
答: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5、各區縣有關房地產交易事宜找哪個部門辦理(諮詢)?
答: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
6、本市爲保證房地產交易的公開、安全、高效制定了哪些制度?
答:實行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制度、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監管制度。
7、本市什麼是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制度?
答: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系統,實施房地產交易網上管理,向社會提供公開、安全、高效的服務。
8、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主要職能是什麼?
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的監管工作。
9、房地產行業組織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執業行爲,培訓從業人員,提高房地產行業服務水平,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10、房地產轉讓有哪些方式?
答:房地產權利人可以通過5種方式進行房地產轉讓:即,①買賣;②拍賣;③抵償債務;④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設立、分立、合併等情形,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⑤贈與,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轉讓。
11、房地產在個人獨資企業與其投資人之間的轉移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嗎?
答:房地產在個人獨資企業與其投資人之間的轉移,按照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辦理。不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
12、有不得轉讓的房地產嗎?
答:有7類房地產不得轉讓:即,①房地產權屬未進行登記的;②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③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④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⑤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⑥已作他項權登記的房地產,未經他項權人書面同意的;⑦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13、有不得分割轉讓的房屋嗎?
答:建築設計爲獨立成套的房屋,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轉讓。
14、房屋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不轉讓可以嗎?
答:不可以。房屋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轉讓;房屋分割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按照相應比例同時轉讓。
15、房地產轉讓人有哪些法定告知義務?
答:房地產轉讓的,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所轉讓房地產的權屬、抵押、租賃等相關情況。
16、房地產轉讓口頭合同符合法規規定嗎?
答:不符合《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17、房地產轉讓書面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答: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產轉讓書面合同,一般包括11項內容:即,⑴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⑵房地產坐落地點、四至範圍和麪積;⑶房地產用途;⑷房地產權屬證書編號;⑸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⑹房地產附屬設施、設備情況;⑺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⑻交付條件和期限;⑼違約責任;⑽爭議解決方式;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8、什麼是網上銷售新建商品房?
答: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取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
其次,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管理系統打印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與購房人簽訂合同的結果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
19、哪些銷售行爲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的?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3種銷售行爲:①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收取款項的;②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③發佈新建商品房虛假已售、待售信息的。發生上述3種銷售行爲之一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套房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0、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還有點遵守哪些規定?
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並依法繳納稅費。
21、本市哪個部門負責擬定房地產市場交易指導價格?
答: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價格擬定房地產市場交易指導價格,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佈。
22、房地產拍賣機構在拍賣房屋前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房地產拍賣機構在拍賣房屋前應當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對所拍賣的房屋進行查詢,並將被拍賣房屋的所有權狀況、抵押狀況和使用現狀予以公示。
23、舉辦房地產交易會的舉辦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舉辦房地產交易會舉辦人應當在交易會舉辦的三日前,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日前未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並處以三萬元罰款。
24、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需要申領營業執照嗎?
答: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諮詢、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業務的,應當依法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
25、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有處罰嗎?
答: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諮詢、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6、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需要營業執照嗎?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經營地依法登記。
27、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未在經營地依法登記是由誰予以處罰?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未在經營地依法登記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8、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必備哪些條件才能從事業務?
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經營服務場所、執業人員等條件,方可從事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
29、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需要申領資質證書嗎?
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
30、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分支機構可以不備案嗎?
答:不可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1、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或者未備案的怎樣處罰?
答: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2、房地產諮詢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必備哪些條件,才能從事業務?
答:房地產諮詢機構應當至少具有一名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諮詢業務。房地產諮詢機構的每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具有一名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諮詢業務。
33、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必備哪些條件,才能從事業務?
答: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有五名以上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每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具有一名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34、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需要備案嗎?
答: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5、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備案的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未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6、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在資質管理中有哪些法定職責?
答: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情況向社會公佈。
37、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在備案管理中有哪些法定職責?
答: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分支機構、房地產諮詢機構及分支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的備案證明,並將備案情況向社會公佈。
38、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等事項發生變更的還需要備案嗎?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服務內容和執業人員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39、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哪些事項?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以下事項:①營業執照;②資質證書、備案證明;③服務內容、範圍和收費標準;④執業人員情況;⑤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等。
40、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主體有哪些義務?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務。
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1、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有哪些規範性要求?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估價、諮詢、經紀服務,應當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加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印章,其中在房地產估價、經紀中介服務合同上,應當由執行該業務的註冊執業房地產估價師或者經紀人簽名和加蓋執業專用章。
42、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有示範文本嗎?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有示範文本。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向社會推廣使用。
43、委託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房地產轉讓事項有幾種形式?
答:委託人可以選擇一般代理,也可以選擇獨家代理。選擇獨家代理的,獨家代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到期後雙方可以續簽。
44、在獨家代理期間委託人怎樣支付中介服務費?
答:在獨家代理期間,委託人與第三方就委託代理的房地產達成交易的,應當按照獨家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支付中介服務費,並承擔違約責任。
45、委託人在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轉讓房地產時有哪些義務?
答:委託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轉讓房地產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所委託轉讓房地產的所有權、抵押、使用現狀等真實情況。房地產經紀機構需要對所委託的房地產進行實地勘察的,委託人應當予以配合。
46、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怎樣收取中介服務費?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並開具發票。
47、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爲?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8種行爲:①僞造、塗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②向委託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③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託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④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註冊執業;⑤發佈房地產交易信息未註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名稱;⑥發佈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託代理合同;⑧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爲。
48、僞造、塗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的,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僞造、塗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9、向委託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的,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委託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交易差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50、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託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的,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託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1、發佈房地產交易信息未註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名稱的,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房地產交易信息未註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名稱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52、發佈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託代理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佈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託代理合同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53、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的,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54、《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救濟渠道?
答: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5、哪種情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6、怎樣糾正房地產交易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爲?
答: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對哪些房屋交易做了特別規定?
答:一是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進行交易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職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和國家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交易活動,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58、《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何時通過的?
答:《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經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59、《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何時施行?
答:《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9日修訂發佈的《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60、《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有哪些創新點?
答:《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有8個創新點:①建立了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制度;②建立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監管制度;③授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用於房地產交易的資金監管工作;④明確了公佈房地產市場交易指導價格制度;⑤明確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根據業務內容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設立條件;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新出現的違規行爲做了限制性規定;⑦明確了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⑧明確了房地產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執業行爲,培訓從業人員的基本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