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26日全文公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其中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新建建築物必須嚴格限制高度。
徵求意見稿在“保護措施”一章中規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指標,嚴格控制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性質、高度、體量、色彩等。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規定保護不力市縣政府將被通報批評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佈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情況繼續惡化的,徵求意見稿明確,批准機關應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專家論證,對不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件的,應當撤銷其稱號。
周邊建設總量和開發強度將控制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建設總量和開發強度。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在覈心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名城名鎮內影視攝製須先報批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定保護方案,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在覈心保護範圍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展覽、大型演藝或者大型遊樂等活動;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編制名城保護規劃應“開門規劃”
徵求意見稿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保護規劃時,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衆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徵求意見稿強調,經依法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禁止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報告,經同意後方可修改,並將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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