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利益膨脹及其危害,凸顯現階段我國社會轉型進程的複雜性、加強執政能力的緊迫性與建設和諧社會的艱鉅性,需要從長遠戰略高度,強化綜合治理,確保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現代化進程穩步推進。
掌控好“改革開放”主導權
“四項基本原則”是立國之本,“改革開放”是強國之路。但是,長期以來,“改革開放”的具體政策大都由各部門制定。由於部門利益作祟,相當一部分“改革”效果不佳:一些困難羣衆看不起病,部分農村貧困家庭孩子上不起學,諸多城市家庭買不起房……。由此引發乃至激化了多種矛盾,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一些“開放”也出現了偏差,引進外資、發展外貿本來是完善我們的經濟結構,增強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但是由於部門利益作祟,一些部門、行業和地區的對外開放本末倒置,外資企業長期享受“超國民待遇”,中資企業與民營經濟的發展因此受阻,對外經濟與技術依賴加重。
檢驗“改革開放”成功與否的真正標準,是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發展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力,削弱我國獨立自主的能力,提高所謂部門的福利水平。因此,中央政府應當掌握好“改革開放”的主導權,在穩步推進對外開放的同時,破除國有既有壟斷與防範外資新的壟斷,積極推進對內開放,確保中資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成爲中國經濟的中流砥柱。
下大力建設“強政府”
由於一些部門權力近乎沒有約束,有關職能部門肆意搞部門利益攀比,積極尋求擴張部門權力,拉大旗作虎皮,有的甚至不惜製造“XX荒”向中央政府叫板。
“強政府”不是大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具有高度威信、依法治理、富有效率、有所爲有所不爲的政府。東亞經驗與拉美教訓表明,在經濟快速增長、社會加速轉型時期,迫切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政府,以有效應對日益凸顯的各種社會經濟矛盾。我國國情複雜,且正處於轉型期,國內外經濟社會矛盾與摩擦匯聚多發,迫切需要“強政府”統籌全局、協調各方。而“權力衙門化”正不斷削弱中央政府的權威,不利於中央政府應對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的突發。
建設“強政府”,一要強化黨中央權威。本着“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精神,下大力改革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那部分政治體制,爲黨中央的高度權威奠定堅實基礎。
二要強化國務院權力。削弱部門的“衙門權力”,尤其是權力過於集中的部門的權力,裁撤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嚴重背離的權力部門。同時,增強縣級政府權力。
三要增強決策的透明度與科學性。政府威信削弱的主因在於有的決策不能因時、因地制宜,缺乏科學性,長此以往,容易導致政令不暢。鑑此,應完善民主決策程序,以程序合理確保決策科學,以決策科學來贏得政府威信,並以健全監督機制來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四要提高行政效率。精簡政府部門,加快職能轉變,加速推進“經濟建設型政府”向“管理服務型政府”轉變。全面調整行政考覈體制,以社會和諧度而不是經濟增長率來任免、選拔行政官員。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把有限資源轉移到公共產品與服務上。強化宏觀管理,弱化微觀干預,將由政府主導的大多數審批權、管理權下放或直接交給企業,由市場調節。
大力完善相關體制
典型的市場經濟常見的經濟調節手段是財政與貨幣政策,而中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部委的權力不減反增,行政之手隨處可見,肆意干預時有耳聞,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資源配置被嚴重扭曲,嚴重背離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經濟改革之目標。依照建立“強政府下的市場經濟”總體目標,需要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完善立法體制與程序。全國及省級人大相關委員會成員專業化、專家化,立法過程應民主公開,以避免立法爲部門操縱。爲此建議,一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取代《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規定》。二是積極推行“立法迴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部門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該部門原則上應迴避。三是做到“開門立法”,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包括利害相關人(作爲監管對象的企業和監管主體)的意見,專業意見(如專家學者、律師和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推行立法聽證、公示,徵求一般民衆意見。四是實行“公共立法”,立法機構應超然於利害相關人、專業意見、一般民意之上,暢通與社會各利益集團間的雙向互動渠道,傾聽各類羣體的訴求。
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前提是要建設一個公共財政體制。政府應退出一般競爭性行業投資,財政收入主要用於行政管理和政權建設等公共活動支出,爲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明確以國家稅收爲主要收入來源,控制直至取消行政收費,廢除“自收自支”與“收支兩條線”,將預算外收入統一納入預算,以國家預算爲主要支出形式,行政部門經費來源與開支公開透明,做到完全由國家預算控制。實行“陽光工資”(收入公開、透明、統一),行政部門都吃“皇糧”,禁吃“準皇糧”和“雜糧”。各部門財會人員應由財政部門收編歸口管理,並在部門間進行輪換。
健全與完善相關機制
實行決策與執行適當分離。弱化事前審批,強化事後監督。如果取消決策與執行機構的行政隸屬關係,就能中斷部門利益實現鏈條。這有助於政府突出功能優勢,集中精力制定政策,確保政策的公平合理;有助於決策層對執行層的監督,提高執行效率與公正性。具體做法是,將執行職能依法授予專門的行政執行部門,或委託給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對於已經“公司化”的機構應收回行政決策權。
建立綜合協調與監督制約機制。其一,推進立法與司法改革,完善並強化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完善行政訴訟程序,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創設“行政公訴制度”;其二,建立跨行業、跨部門的綜合協調機制。參考發達國家經驗,通過建立完善的行政協助制度,使政府各部門之間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的局面。其三,建立政府部門之間的制約機制,部門決策應視內容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其四,鼓勵企業、投資者、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對政府部門進行監督。其五,嚴格“問責”制度,避免決策草率出臺,保證決策充分兼顧當前目標和全局、長遠目標。發達國家政府的決策出臺,都有嚴格的規定與嚴密的記錄,記錄一般在五年(美國)到十年(日本)後公佈,以便學者、公衆評判,有效制約決策的隨意與部門利益滋長。其六,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決策失誤、執行不力等及時曝光。
引導與約束利益集團。目前我國利益集團發育相當不均衡。如無中央政府介入,市場博弈幾乎一邊倒。因此。須設法限制與削弱境外利益集團與壟斷利益集團的強勢地位,規範民企利益集團;使利益集團顯形化,鼓勵中資、競爭性行業商會和同業公會、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益團體的發展,形成對強勢集團的制衡;本着“管住政府,放開民間”原則,約束、禁止各大部委研究機構與學者接受內外企業、國外資助的課題研究,嚴格禁止涉外部門工作人員在外資企業或商會等的“變相任職”;鑑於行政干預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約力的缺失,鼓勵相關社會公益團體對那些充當“黑嘴”或部門代言人並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學者提起法律訴訟,以制約學者日益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增加決策與執行的透明度,鼓勵媒體進行公正的輿論監督,激勵公衆進行必要的社會監督。
必須注意到,部門利益膨脹以及相關利益集團行爲是行政決策過程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此相關問題的內在複雜性,一時間也難以一一釐清。由於職能部門位高權重,輿論的力量遠不足以撼動盤根錯節的部門利益。“笑罵由你笑罵,利益我自謀之”。多年來,廣受詬病的國內壟斷利益集團至今依然故我,泰然處之。因此,根深蒂固的部門利益之問題解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