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28日通過的《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公、會議、接受媒體採訪等面向公衆的發言及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普通話。
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爲公務用語用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根據溝通和交流的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違反辦法規定用語用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將從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還規定,廣告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使用錯別字,不得利用諧音字改變詞語的原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規範用語用字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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