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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在武昌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該《辦法》在保障婦女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等方面,均作了明確規定。
人大代表候選人
婦女應占30%以上
《辦法》規定,各級大會在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佔30%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其所屬部門內設機構的女領導幹部的比例應當達到15%以上。
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崗)位資格條件中,不得有性別限制(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女工懷孕期間
單位不得辭退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應當按規定減少勞動定額和時間,降低勞動強度,保障國家規定的哺乳和休息時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女性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條件的,配偶單位應給其配偶10天的護理假。
在全國首次規定
進城務工婦女休假權
本次《辦法》修訂的一個突出亮點,就是在全國首次作出有關進城務工婦女休假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外來務工人員探親、休假制度,併爲女職工、女職工配偶探親提供便利。
夫妻對共有財產
有聯名登記權和知情權
夫妻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其他共有權屬證書時,可以申請聯名登記,登記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知情權。處分共有財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處分。在出賣、轉讓、贈與、抵夫妻共有的不動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同時到登記機構登記;一方不能到場的,另一方應當取得對方的授權委託書。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納入社會治安綜治範疇
新《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中。
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訴訟期間,家庭暴力行爲人繼續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妨礙受害婦女行使訴訟權利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保護婦女權益不力
主管人員將受處分
對於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爲,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處理並作出答覆。逾期不處理也不答覆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主管機關責令其改正;主管機關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種性騷擾,應對有妙招
昨日,在省人大出臺新規界定五種方式的性騷擾之際,記者走訪了一些法律工作者、性騷擾受害者以及婦聯人士,總結了相應對策。
肢體騷擾:主要爲公共場合身體上的騷擾,如在公交車上故意緊貼對方身體等。
應對招數:對騷擾者高聲喝斥,可狠打其手,也可告知同伴,引起公衆注意,使侵犯者知難而退。
語言騷擾:打電話或兩人獨處時,故意談論性話題,詢問性隱私。
應對招數:儘量避免與這樣的男性獨處。聽到這種談話後,要明確警示對方住嘴。
文字騷擾:將騷擾性語言化爲文字,投遞赤裸裸的淫穢文字。
應對招數:明確告訴對方,你對他的言行非常厭惡。
圖片騷擾:故意給對方觀看黃色圖像或限制級錄像帶等。
應對招數:把淫穢圖片保留下來,日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信息騷擾:以短信或電子郵件的形式,故意發送黃色文字、黃色圖像或黃色笑話。
應對招數:可將這些短信、郵件保存起來,作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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