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日前聯合出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規定優撫對象按屬地政策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優撫對象的特殊醫療補助,優撫對象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享受優待照顧。
《辦法》共21條,自2007年8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內所稱的優撫對象爲: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卹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
新華社記者從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瞭解到,《辦法》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要求制定,以保證優撫對象能享受到略高於一般社會成員的醫療待遇爲目的。
爲使優撫對象能較一般社會羣衆優先享受基本醫療制度保障,《辦法》要求政府對優撫對象參保須提供相應幫助。同時,《辦法》明確了醫療補助的適用情況、資金渠道,待遇上體現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略高於其他優撫對象的原則,還對各類醫療機構爲優撫對象提供的優待照顧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所涉及的人員共有500多萬人,平均年齡超過60歲,他們是國家優撫體制中的重點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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