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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從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卹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三紅”的生活補助標準,平均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負責人28日介紹,這是1998年以來的第8次提標。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卹金標準分別爲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這一標準分別爲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鎮的烈屬的定期撫卹金標準爲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農村的烈屬爲每人每年3120元,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紅”即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鄉複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複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在鄉複員軍人現行定期定量補助按抗日時期入伍和其他時期入伍2個標準執行,分別爲1382元和1022元。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規定優撫工作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責,重點優撫對象由中央財政撫卹補助,國家依據全國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統一的基本標準並隨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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