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毆打一名婦女,我們可能上前質問“憑什麼打人?”也可能選擇報警。但如果看到一名男子恰好正在毆打他的妻子,我們可能去勸解一番,更大的可能是選擇迴避。因爲夫妻之間難免有磕碰,就算打得很慘,也是人家的私事,清官難斷的家務事。
面對暴力,我們不乏正義感,但爲什麼對家庭暴力,我們有時卻顯得如此缺少同情心呢?
雖然家庭成員施虐不是個別現象,而且歷史漫長,但家庭暴力這個詞對國人來講依然有些陌生。1995年北京舉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前,家庭暴力在國內還沒有被當作一個社會問題引起社會關注。那時候,虐待家庭成員、打老婆,只要沒有上升到必須依法嚴懲的地步,大多是由街道居委會出面調解,或者單位領導進行批評教育,基本處於說說就算了的階段。直到近些年,伴隨着人們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的提高,家庭暴力才逐漸浮出水面,成爲關注熱點。
和家庭暴力概念引入時間之短相反,“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家醜不外揚”等傳統觀念在人們腦海中卻根深蒂固。被虐待的人一般不願讓別人知道自己的真實處境和家庭成員的各種缺點,認爲這樣自己也臉上無光。被丈夫打的婦女頂多跑到孃家請兄弟姐妹出面“拔闖”,更多時候只能忍氣吞聲。
而面對其他家庭存在的家庭暴力,很多人認爲自己並不瞭解別人家庭的真實情況,說長道短有多管閒事甚至挑撥的嫌疑。何況無論什麼樣的暴力都改變不了對方在血緣或法律上的關係,自己是純粹的局外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家庭暴力有着極大的危害。被虐待者遭受暴力傷害後求助無門,往往會使施虐一方變本加厲繼續實施迫害,最後有可能導致被虐待者自殺或者殺人。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正是考慮到了這一嚴重後果。
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近日,又傳來消息,公安部門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接警受理範圍,要求110及時出警,直接介入。這又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不過,如同我們前面提到的,家庭暴力的認定、處罰很困難,仍然面對人們特別是當事人觀念意識的挑戰。警方干預家庭暴力要想收到預期效果,人們必須逾越家庭觀念的阻隔,認清家庭暴力的本質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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