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通訊員曲明):《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近日以市政府令形式頒佈實施,原車船使用稅和車船牌照稅由新的車船稅取代。根據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本市開徵車船稅充分考慮到當地實際情況,各種車輛徵稅標準符合本市目前發展現狀。今年車船稅徵期爲10月8日至12月31日,採取地稅部門徵收和購買車輛交強險時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法。從2008年起納稅人可以在購買車輛交強險同時繳納車船稅。
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市地方稅務局明確了具體徵收措施,規定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爲車船稅的納稅人,均應按照規定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者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和代徵船舶車船稅的船舶管理部門繳納車船稅。車輛的具體適用年稅額爲:大型客車540元;中型客車510元;小型客車420元;微型客車300元;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每噸90元;摩托車180元。船舶的具體適用年稅額爲:淨噸位小於或者等於200噸的,每噸3元;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依據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列入車船稅徵稅範圍,取消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船徵收車船稅。2007年度內單位車輛到其稅務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個人車輛可到其行駛證上住址所在地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或在辦理車輛交強險業務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市地稅局規定,車船稅按年一次性申報繳納,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爲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機動車車船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新購車輛當年車船稅在領取牌照所在地辦理納稅手續,船舶在登記地辦理納稅手續。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應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繳納。轉籍到本市落戶的車船,如在外省市未納車船稅,應在本市繳納轉籍當年的車船稅。對已按原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繳納了2007年度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差額補繳稅款。
市地稅局提醒納稅人應主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及代徵單位提供車船相關信息,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及代徵單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地方稅務機關將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理。車船稅納稅人逾期未繳納車船稅的,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