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人才、職業介紹等中介機構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管理的通知》,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人才、職業介紹等中介機構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管理。
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頒佈的《通知》旨在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七部門關於加強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112號)關於“堅決杜絕通過中介機構等非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的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代理繳稅繳款繳費或代辦支出”的規定,對於公積金的使用範圍、中介機構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其中一些主要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通知》明確了登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範圍。《通知》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單位應爲與其建立和形成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次,《通知》規定,單位應當自行登記、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委託中介機構代收、代繳住房公積金。即,單位應當依法自行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或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直接將住房公積金繳入其單位賬戶內,不得委託中介機構代收、代繳住房公積金。
第三,勞務派遣組織應當爲其招用的職工依法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通知》規定,勞務派遣組織應當爲其招用和派遣的職工依法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組織在收取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相關費用時,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並按規定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此外,勞務派遣組織可按政策允許的不同繳存比例設立多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
中介機構可以按政策允許的不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設立多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將實行同一繳存比例的職工納入相應單位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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