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遼寧農民於佔民,持自制手槍和爆炸裝置,將來京乘坐的客車劫持。記者今天獲悉,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劫持汽車罪判處其7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1年的判決。
於佔民認爲自己的某些發明未受到重視,即產生了劫持汽車以引起關注的想法。爲此,其製造了手槍和裝有1630克火藥的爆炸裝置。2006年8月7日7時許,其在乘坐的來京客車上鳴槍,對車上30餘名乘客及司售人員進行威脅,迫使司機將車停在北京站前街丁字路口處,阻斷交通,強令前來出警的民警滿足其提出的條件。於佔民被當場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