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決議,依法罷免了包建民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在7月20日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報告中說,2007年7月13日,省紀委向省人大常委會提請了《關於罷免包建民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意見》。該意見指出,1997年底至2006年,包建民任省鄉鎮企業局副局長、局長和省質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和業務往來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錢物計48.3萬元人民幣和8萬美元,爲他人謀取利益。2003年至2007年初,包建民任省質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權,在幹部提拔任用和工作調動中多次收受他人現金計64.8萬元人民幣和2.9萬美元,爲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至2007年,包建民任省鄉鎮企業局局長和省質監局局長期間,多次接收他人所送禮金計44.6萬元人民幣和2500美元。除上述已覈實的涉嫌收受賄賂和接收禮金外,包建民還有鉅額家庭財產來源不明等問題需進一步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爲,包建民涉嫌收受賄賂和接收禮金,已經喪失了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應當依法罷免其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決定向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提請審議關於罷免包建民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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