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聯合出臺了《關於高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條,是規定高校不得對合法生育的在校學生做出退學處理,引起人們的關注。通讀整個《意見》的全文,我們不難感覺到,如今,社會對大學生的要求,越來越向着普通公民的標準看齊,大學生作爲擁有完全行爲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正在享有着普通公民的一切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普通公民的一切義務。這一點,在生育問題上表現得相當典型。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22週歲、女20週歲,即到達合法婚齡。過去,高校曾經規定本科生入學年齡在25週歲以下,且在校期間不得結婚。顯然,這個規定和法律之間有一些不兼容。後來,我國取消了高校本科生的年齡限制和婚姻狀況限制,大齡學生(包括像仝阿姨這樣的老年人)、已婚學生都有了接受本科教育的機會,在校學生登記結婚的也不時出現。這樣很自然地,在校大學生的結婚生育問題就隨之而來。雖然有意願且有條件在求學期間生育的學生肯定是少數,但對少數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正是社會法制化水平的一種重要體現。
這種權益保護的人文關懷意義在於:醫學科學告訴我們,女性生育的最佳年齡段是在25至29週歲,這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先天疾病的發生率最低,有利於下一代的優生優育。可是,這個年齡段,又通常是高學歷女性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階段,大概也包括一些入學較晚的本科生。因此,在這個年齡段生育,於情於理於法,都不逾矩。所謂“合法生育”,筆者理解就是像普通的國有單位員工一樣,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事先取得生育指標,拿到準生證,一步一步該怎麼辦怎麼辦。如果違反,也要和普通公民一樣,該罰款罰款,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至於退學處理,大約就像國有單位的開除公職一樣,是一種在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時才採用的、較爲極端的處罰手段。一旦孩子生出來了,而且沒有違法,就應該給孩子上戶口,賦予其一個小公民的合法權利——比如受教育等,孩子的母親則應該休學、歇產假、保留學籍,將來重拾學業。這些,都是普通公民可以享受的權利,在校大學生理應也同樣享受,“土政策”不僅是完全無效的,而且是應當受到堅決抵制的。
可是話又說回來了,大學生作爲公民,在享有普通公民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普通公民的義務。既然要生,就得“生得起”,即有能力、有條件、有把握,尤其是要有責任心,對學業的責任、對孩子的責任。筆者有一朋友,兩口子都三十大幾的人了,結婚幾年,玩夠了,想生個孩子,於是生了一個。開始二十幾天,覺得孩子好玩,一天照一大堆相。等新鮮勁兒一過,感覺孩子的吃喝拉撒睡,嚴重干擾了他們原本逍遙自在的生活,於是就想把孩子送人,真是想起一出是一出,毫無當了父母就得盡父母責任的意識。而這種認識水平,相信在如今的年輕人中並不罕見。上述夫婦,已是有工作之人尚且如此,更何況是在校學生?
事實上,決定學生該不該退學的因素中,應該沒有生育與否這一條,它只與學生能不能修滿學分、在校期間的操行品質如何等問題有關。學生給孩子餵奶不應該成爲曠課的理由,給孩子換尿布也不能成爲降低考試要求的藉口。學校就是學校,不是青年男女的伊甸園,也不是孩子們的託兒所。允許已婚學生合法生育,實際上是給我們的高校管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管理水平,既是人性化的,又是嚴格的、嚴肅的、嚴謹的。同時,也給我們的“天之驕子”們提出了一個挑戰——你具備了做一個普通公民的基本素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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