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是省衛生廳統一招標的,同一規格藥物的唯一中標藥品,醫院在採購藥品上面沒有自主權”、“從採購的整個過程來看,我們都是按照國家的法律和行業規範去做的”、“涉案藥品是經過專家對生產廠家,產品質量經過多次認證,層層篩選才中標的”……
被告中,除了齊二藥廠缺席外,其他三方——中山三院、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和廣東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在庭上一致喊冤,極力推卸自己的責任。8月2日起,震驚全國的11起“齊二藥”假藥索賠案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陸續開庭,受害人及其家屬起訴假藥的使用單位、製造企業和經營企業,11宗案件高達2000餘萬元的索賠金面臨誰來埋單的難題。
假藥是否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2006年4月底,受害人陳發因爲肝病到中山三院就診。出於病情需要,4月底至5月上旬的12天時間裏,中山三院共給他注射了24支齊二藥廠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此治療過程中,受害人的凝血酶、總膽紅素的數量急劇上升,各種體徵發生變化,出現腎衰竭、神志昏迷等症狀並不斷加重。院方在得知病變的不妥情況下,停用了該注射液。2006年7月18日,陳發因爲腎衰竭而終告不治。
對於“亮菌甲素”是假藥,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但是,該假藥與陳發的死亡有無因果關係成爲法庭爭論的焦點。
中山三院認爲,陳發最初入院是因爲病毒性肝炎,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轉化成重症形肝炎,最終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醫院檢測其體內轉氨酶高達999個單位,是正常人的30倍,這是病人的肝功能衰竭的表現。究其死因,陳某在被送院治療時“已患有重度病毒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炎,併發肝腎綜合徵,其死亡原因系其原發病惡化所致,而使用假藥“亮菌甲素”並不是導致陳發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廣東省衛生廳組織的專家討論意見書的結果顯示:原告的死亡與假藥的使用沒有關係。同時,中山三院出具了一份陳發“死於肝功能衰竭”的專家鑑定報告作爲佐證。然而,由於該報告沒有任何印章,也沒有公開專家們的身份職務等,遭到了原告方代理律師的極力駁斥。
原告方提供了陳發最終是死於注射假藥後腎衰竭的病歷證據,希望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和證據優勢原則來進行評析”。
藥品檢驗出了問題誰負責
假亮菌甲素注射液是由齊二藥廠生產,金蘅源公司採購,再由該公司銷售給廣東醫保,廣東醫保參加了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招標工作。
中山三院的辯護律師承認,原告的死亡與假藥的使用是否有關係還要進一步調查。但是,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和《產品質量法》規定,保證藥品內在質量的義務在藥品的生產、經營者和藥監部門,而不在醫療機構。因此,“齊二藥、金蘅源和廣東醫保三被告的侵權行爲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中山三院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權人,依法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該律師指出,“假亮菌甲素是省衛生廳統一招標的,同一規格藥物的唯一中標藥品,醫院在採購藥品上面沒有自主權。中山三院在藥品的使用和採購上都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她認爲,醫院遵循“可疑即報”的原則,第一時間向廣州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這是我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以來第一例通過監測途徑發現的嚴重假藥事件。
至於爲何沒有對中標藥品進行檢驗,中山三院認爲,中標的假藥有生產許可批文和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證書,這是藥品可以進行投標的條件,所以沒有必要進行再次抽樣檢驗。
“我們是一家有悠久歷史,資質齊全的大型公司,有一整套完備的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還有高素質的從業人員和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和設備。”廣東醫藥保健公司在庭上擺出了許多資質證書。他們稱“從採購的整個過程來看,我們都是按照國家的法律和行業規範去做的。招投標的環節也完全遵守了法律規定。所以不存在任何責任”。此外,他們認爲不僅自己沒責任,金蘅源和中山三院也都沒責任。
廣州金蘅源貿易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員出庭辯護稱,採購的齊二藥廠亮菌甲素有GSP認證和黑龍江省藥檢所的藥檢合格報告,這說明藥品的質量有保證。此外,該公司稱自己是一家藥品貿易公司,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對所採購的藥品進行藥品內在特徵檢驗,應負檢驗義務的是國家藥監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在驗收銷售過程中我們嚴格按照藥品法程序,我們並無過錯。”金蘅源透露,因無能力對涉案藥品進行內在質量的檢驗,則由生產商提供涉案藥品同批號的檢驗報告書和黑龍江省藥品檢驗所的檢驗報告書。
就在三被告都反覆地強調根據藥品管理的規定,經銷商和醫院都沒有檢驗藥品的義務時,原告認爲三被告均未對藥品檢驗,是“草菅人命”的不負責任行爲。“如果所有的環節都不用檢驗,那怎麼保證藥品的真假?如果任何一個部門都沒有責任,任何一種藥都能四處流通,對我們國家人民健康的損害會有多大?”
對此,廣東醫藥認爲,檢驗藥品的責任應該由國家承擔,“這是藥監局的事情,和我們無關”。
庭審驚曝藥品價格內幕
假亮菌甲素出廠價僅爲5元/支,到醫院患者手中價格卻猛漲至46.1元/支。在昨天下午的庭審進行雙方舉證階段時,一份涉案假藥“亮菌甲素”的進貨價格表引起法官的注意,假藥“亮菌甲素”經過幾輪轉手後,其價格竟飆升9倍多。
金蘅源公司在庭上出示的證據顯示,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從齊二藥批發進入這批假的亮菌甲素每支只需5元,然後它以每支34元的高價賣給了廣東醫藥保健公司,利潤高達580%;而廣東醫藥保健公司以每支36元賣給了中山三院,而每支亮甲菌素的價格從中山三院到達患者手中又飆升了10.1元。
省醫保的代理人說,除掉倉庫租金,省醫保沒賺到多少,賺的也是合理的錢;中山三院代理人說,政府允許醫院在進價基礎上加15%的藥品差價來彌補虧空;金蘅源方面則一言不發。
後來,原告張某的辯護律師在庭上辯護,中山三院售價偏高,因爲國家政策允許醫院在藥品進價的基礎上加收15%售出,但是中山三院的售價明顯已經高於15%,達到28%。
業內人士建議按照獲利的多少來承擔賠償的責任。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贊同,認爲還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責任判定。
齊二藥受害人律師團代表、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陳北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不管是齊二藥,還是欣弗等事件,受害人都是最苦的,我們希望通過我們的努力,不僅讓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更希望建立一套對違法造假企業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在“齊二藥”事件後,陳北元和另外4名律師一道上書全國人大,要求我國加快“懲罰性賠償”的相關立法,以增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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