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兩會上的西藏活佛
爲規範活佛轉世事務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日前制定《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並於近日公佈。
該《辦法》共十四條。在轉世原則一項,《辦法》開宗明義指出,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此次規定活佛轉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當地多數信教羣衆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轉世系統真實並傳承至今;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併爲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另外一個特點是《辦法》規定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申請報批手續。《辦法》規定,根據活佛影響的大小,轉世活佛的審批權限分四級,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未經相應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的所謂轉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辦法》對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予以尊重。其中規定,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認定。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歷史上經金瓶掣籤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籤。請求免予金瓶掣籤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表示,《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以二00四年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爲立法依據,以部門規章形式頒佈,將活佛轉世管理具體化,標誌着中國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進一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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