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受賄罪的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無期徒刑。法院認定胡星潛逃至國外後經規勸自願回國、主動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的行爲爲自動投案和自首。
8日早上的宣判結束後,昆明市中院新聞發言人蔡順斌對胡星受賄案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說,胡星具有自首情節和確有悔罪表現。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在被通緝、追捕中,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可以視爲自動投案;在訊問中,胡星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尚不掌握,其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爲自首;同時,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胡星自首並確有悔罪表現,人民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據瞭解,正是根據胡星的犯罪事實及社會危害性,結合其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贓物等情節,法院對胡星作出了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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