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樓羣遛狗期間,因一隻小狗咬了另一隻狗,兩隻狗的主人竟大動干戈,出手互毆,以致一人手腕骨折。事發後,傷者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但因傷者無法證明其手腕的傷是被告人造成的,河東區法院遂一審判決被告人無罪。宣判後,傷者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嚴某與田某系鄰居關係,去年10月24日16時許,二人在樓羣內遛狗時相遇。當時,嚴某家的狗咬了田某家的狗,田某見狀將嚴某家的狗踢開,爲此,雙方發生口角。據嚴某稱,田某對她辱罵並打了她一記耳光,後又抓住她的胳膊,使勁一擰又用力一推,致她右橈骨骨折。經鄰居勸說,田某當場認錯,並帶嚴某到醫院看病。後經鑑定,嚴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爲此,嚴某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田某刑事責任。
對此,被告人田某辯稱,事發當日,他雖然還手了,但並沒有打到嚴某,嚴某右手的傷是其用磚頭、凳子對他進行毆打時,自己造成的。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自訴人除了自己的陳述,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其右手腕部的傷是被告人傷害行爲造成的,故其指控被告人致其輕傷,證據不足,指控事實不能成立,由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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