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的管理,健全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機制,保障地下管線正常運行,根據《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供熱、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以及人防、地鐵等地下工程信息。
第三條 市規劃局負責全市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統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負責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區地下空間信息的具體工作,並對各區、縣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中心城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區、縣規劃局(包括市開發區建設發展局、保稅區建設發展局、市高新區規劃處,下同)負責。
各地下管線工程專業單位,要協助市和區、縣規劃局認真做好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地下管線工程信息使用和儲備制度,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信息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五條 各地下管線工程專業單位,負責將中心城區地下管線工程信息及中心城區以外由市統一組織實施配套的現有地下管線工程信息,向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匯交;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以及報廢、漏測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資料要及時更新,並每月向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匯交。
前款規定之外的地下管線工程,各地下管線工程專業單位應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將地下專業管線工程信息資料向管線坐落區、縣規劃局匯交,並逐步向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匯交。
第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信息資料匯交的具體內容及有關要求,由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區、縣規劃局分別告知各地下管線工程專業單位及有關建設單位。
第七條 工程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區、縣行政區域劃分將城市現狀地形圖數據和控制成果向市規劃局和相關區、縣規劃局匯交。由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匯總統一使用。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前,或不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向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或區、縣規劃局查詢相關地段地下管線工程現狀信息資料。
已有地下管線工程現狀信息資料的區域,由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或區、縣規劃局分別負責提供;尚無地下管線工程現狀信息資料的區域,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測繪地下管線工程現狀圖。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應當同步編制工程竣工圖。地下管線施工時,應當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和測繪取得的地下管線工程現狀圖,在3個工作日內向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或各區、縣規劃局匯交。對匯交的數據,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區、縣規劃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驗後納入綜合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各地下管線工程專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技術規程,逐步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區、縣規劃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的檢驗、接收、整理、入庫、保管、利用、統計、鑒定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 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區、縣規劃局應建立綜合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將地下管線工程普查數據、竣工數據、補測補繪數據納入系統,實行地下管線工程信息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程測繪,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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