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將自己的房子抵押貸款,並放心地將相關資料全部交給對方,市民方某萬萬沒想到,對方竟揹着自己通過房產中介將那套房屋賣出獲利。日前,案經兩審,方某雖然得到了返還的房款,但房子沒能要回來。
法院查明,南開區密雲路某小區的一套單元房產權系原告方某所有。2002年4月,原告準備通過張某將此房抵押給銀行,貸款6.6萬元另購住房,併爲此將房屋產權證及自己的個人證件全部交給張某。2002年11月,張某通過某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將這套房屋賣給趙某,得款10.6萬元。整個買賣過程中,一直是由張某持該訴爭房屋的全部相關證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原告方某認爲,張某未經自己同意或授權,自行賣房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行爲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房屋買賣無效,據此要求被告趙某返還訴爭房屋,被告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中,被告趙某辯稱,訴爭房屋價格適合,手續齊全,自己已經交齊全部房款並且按照規定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本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返還房屋。被告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辯稱,張某持有訴爭房屋及其所有人的全部相關證件,並按照程序辦理了過戶手續,該行爲應視爲合法。被告張某辯稱,房屋買賣前已得到了原告認可。
另查,訴爭房屋全部房款10.6萬元已由被告趙某交齊,被告張某在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取走10萬元,其中6.6萬元用於爲原告還貸款,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處尚有餘款6000元。
【法院觀點】
原審法院經審認定被告張某以原告名義與被告趙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判令張某返還原告方某3.4萬元,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在張某應返還的3.4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返還原告方某6000元。
判決後,原告方某及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經審認爲,被告趙某以市場價格購買訴爭房屋,交付房屋款項並已辦理過戶手續,原告方某自行將房屋手續、印章、房屋鑰匙、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交給張某,且方某已實際使用了出售訴爭房屋的款項,應認定房屋買賣成立。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有義務對張某是否具有代理權進行審查,現張某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辦理房屋手續,故房地產信息諮詢公司應對原告方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對此,本市張盈律師事務所的王士清律師表示,房屋中介公司對二手房買賣雙方都要負責,而買賣雙方也要從對自身負責的角度出發,多留心眼,遇到不清楚的問題,雙方均可向有關部門或律師進行諮詢,切不可圖一時方便,把證件隨便託付別人,給房產交易帶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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