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藤縣原縣委書記秦國明職務犯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秦國明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
今年4月30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決秦國明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75萬元,受賄所得以及來源不明財產共500多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秦國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二審認定,秦國明在先後擔任藤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款161.2萬元;秦國明的家庭財產中,扣除其受賄所得款、違紀收受的紅包款,扣除其本人及家屬的合法收入,還有人民幣350餘萬元、美元約2.55萬元、港幣3.7萬多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定,秦國明的行爲已經構成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對秦國明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其受賄所得款和鉅額來源不明財產予以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