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6日召開打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新聞發佈會,發佈河北省法院系統近期宣判的三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其中,涿州鑫玉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資金76508.5萬元,鑫玉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等6人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6名被告分別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9至5年。
今年7月份,涿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史田在涿州市開辦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經營苗木,註冊資金50萬元,史田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公司準備投產大豆深加工項目,但沒有啓動和運營資金。史田通過楊光認識王平,王平同意幫助史田融資,並就融資事宜進行策劃。2004年6月,史田將涿州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變更爲涿州鑫玉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自2004年7月15日,鑫玉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批准的情況下,按照王平的策劃方案,以投資額的20%或30%返利的高額回報爲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儲資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非法吸收資金76508.5萬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貴州、河南等地區5951人,致使羣衆大量資金不能歸還。
另查明:被告人史田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定鑫玉公司各項制度的制定與實施;被告人王平自鑫玉公司成立至2005年1月,任公司的總策劃,負責公司融資方案、制度的起草;被告史金鐘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的副總經理,2006年下半年任公司總經理,並先後到天津、安徽、北京等地做融資宣傳,吸引儲戶向公司融資;被告人楊光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副總經理,後兼任天津地區融資總代理;被告人周偉、李傳根自2005年12月9日起分別任公司安徽亳州地區和淮南八公山區的融資總代理,於2006年11月20日被任命爲公司副總經理。
在吸儲過程中,被告人王平任職期間,爲鑫玉公司非法吸儲3091.1萬餘元,王平獲得服務費45萬餘元;被告人楊光爲鑫玉公司非法吸儲8000餘萬元,獲服務費1000餘萬元;被告人周偉爲鑫玉公司非法吸儲5000餘萬元,獲服務費500餘萬元、推廣費11萬餘元;被告人李傳根爲鑫玉公司非法吸儲2900餘萬元,獲服務費288萬餘元、推廣費4.8萬餘元。
涿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鑫玉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等6人的行爲,觸犯了刑法第176條,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決:1、被告單位涿州鑫玉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2、被告人史田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3、被告人王平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4、被告人楊光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5、被告人周偉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6、被告人史金鐘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7、被告人李傳根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8、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被告人史田、王平、楊光、周偉、史金鐘、李傳根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8月16日上午9時,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認爲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另兩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是:王梅花、趙蘭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涉及574名羣衆,非法吸收資金約1200萬元;被告人王梅花、趙蘭祥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王梅花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判處被告人趙蘭祥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16日,此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張彥珍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涉及17名羣衆,非法吸收存款共計15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彥珍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此案已於8月1日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