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衛生部新聞發言人稱,“齊二藥”案中,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不應該承擔不負責任的藥品企業的責任”。此言令輿論譁然,但在筆者看來,衛生部此舉更似有急於撇清自身責任之嫌。
我國2001年頒佈實施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曾被國家藥監局前局長鄭筱萸稱爲“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成果”。原因在於,它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在衆多醫藥專家呼籲“醫藥分家”之時,中國卻在立法和監管上早已實現了醫藥分家——衛生部管醫,藥監部門管藥。
不過,分家讓藥監部門和衛生部門頗爲不適。比如,藥監局的監管主要及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識趣”地避開了衛生部門的傳統領地——醫院。於是,醫院的藥品招標,衛生部仍是主體:既組織招標,也負責監督。在地方行政序列中,藥監局屬於“二級局”,比衛生局低半格。於是,藥監局對於醫院的監管常常畏首畏尾。
然而,在早已市場化了的醫藥流通領域,醫院作爲終端市場恰恰是最主要的環節,它直接關係到民衆的用藥安全和療效。但這個環節卻成爲藥品監管的薄弱地帶。當人們聲討黑心藥廠和無良藥商時,一些醫院在某種程度上成爲假劣藥品的避風港。
我們已經知道,“齊二藥”事件中僞劣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通過正規招標“層層審查”進入醫院的。衆所周知,醫院的招標是由衛生部主導的,如果認定醫院在藥品質量上負有責任,也就意味着衛生部門有責任,而將責任限定在藥品生產企業,事情也就只能讓藥監局來扛。明白了這一點,我們或許能理解衛生部爲何急着替醫院鳴冤。(文/柴會羣 南方週末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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