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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齊二藥”假藥受害者家屬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門口展示起訴狀。11宗“齊二藥假藥事件”受害人及家屬起訴假藥的使用單位(中山三院)、製造企業(齊二藥)和經營企業(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和廣東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案件,8月2日起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陸續開庭,11宗案件的總索賠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
“齊二藥”假藥案中,受害者究竟該向誰提出索賠要求?8月10日,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羣安表示,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毛羣安認爲,“在齊二假藥案中,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及時上報藥品反應,是負責任的,不應該承擔不負責任的藥品企業的責任”。他進一步表示,如果醫院通報藥品不良反應就要承擔相關責任,那麼勢必會對這一制度造成影響。
站在衛生部的角度,毛羣安的這種擔心,也許自有他的道理。但作爲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爲一家涉嫌假藥案的地方醫院辯護,這是非常少見的。衛生部之所以要這麼做,估計基於兩點:一是中大三院及時發現並上報假藥所產生的不良反應,不但無過,反而有功,不該列作此案被告之一;二是深恐當地法院判決中大三院作出相應賠償,由此產生連鎖反應,影響衛生部相關制度的實施。
然而,從法治層面而言,衛生部官員的這番表白是很不明智的。我國憲法在第126條、131條中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的干涉。而衛生部在齊二假藥案進入司法程序的關鍵時刻,通過新聞發言人發表“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言論,其目的是十分明顯的,即試圖動用行政手段左右社會輿論,給承辦此案的地方法院施加壓力,從而以“解救”中大三院爲切入口,維護衛生部相關制度的權威。據此,人們不禁會問:究竟是行政主管部門的制度大,還是憲法、法律大呢?
眼下,齊二假藥案仍處在舉證、庭辯階段。即使法律對此類案件的判決,規定得不夠明晰,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即使在司法實踐中,此前全國沒有這方面可資借鑑的判例,衛生部也無權說三道四,爲地方法院“指點迷津”。退一萬步說,就算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在此案的判決上出現偏差,致使中山三院蒙受了某種不白之冤,那也得由被告單位依法提起上訴,衛生部也不應該出面爲之嗚冤叫屈,任意干涉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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