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三院對齊二藥民事索賠案性質提出異議——
昨日上午,轟動全國的齊二藥民事索賠案繼續在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兩名受害人的家屬與中山三院和兩家藥品銷售企業對簿公堂。他們分別提出了100多萬元的索賠數額。中山三院指出該案的定性應爲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而不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原告之一的陳先生專門從潮州趕來。他悲痛地告訴記者,他的父親2006年3月下旬入院,本來醫生說五一前後就可以出院,但自從4月中旬開始注射假亮菌甲素後,父親病情急轉直下。另一位受害者的家屬吳先生從河源趕過來,吳先生的弟弟在假藥事件中喪生,吳先生表示,父親長有腫瘤,一直靠弟弟的收入治療,現在家裏的經濟支柱坍塌,以後的生活更加艱難。
中山三院:該案應是產品質量侵權糾紛
中山三院在昨日的庭上再三申明本案案由應是“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而非法院認爲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而原告當初也是以“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起訴的。但法官認爲立案案由最後由合議庭決定。
中山三院代理律師蔡彥敏教授認爲,案由的改變對中山三院的影響非常大。她表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受害者和醫療機構之間的糾紛,但法院已依法追加了其他三名被告參加訴訟,且雙方當事人也非常明確地指出這是由產品質量所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所以本案是產品質量糾紛訴訟。“從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改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意味着這個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主體範圍、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確定都會相應地發生變化。”蔡教授指出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案由的規定,天河區法院對案由的改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案件實際情況。
1920萬罰沒款應先用於民事賠償
不少受害人因爲擔心齊二藥沒有賠償能力而僅把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對此,中山三院昨日再次重申,2006年6月黑龍江藥監局對齊二藥進行了合計1920萬元的罰沒款處罰,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應追回這筆款項並首先用於民事賠償。中山三院還稱,爲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分清法律責任的前提下,中山三院願意對受害人的損害進行賠償,並進而保留對其他被告和責任者進行依法追償的權利。
但是中山三院的此番“好意”卻不被受害者及其家屬領情。“假藥是從中山三院賣給我們的,我們又不是跟藥廠拿的藥。至於中山三院是否向齊二藥追償,那是他們的事情。”陳先生對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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