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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黃植培異常忙乎,這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甘肅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每天都在明察暗訪省內有關單位異地輪崗的落實情況。
《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是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對易發職務犯罪崗位上的工作人員定期交流輪崗,是該條例的重要內容之一。有關人士評價,甘肅這“一着妙棋”,無疑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一劑良藥。但也有人認爲,交流輪崗從本質上屬於內部監督,對“公權私用”雖有一定抑制作用卻不能治本。
恰似攪勻含糖的水
2003年3月初,負責起草《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的黃植培提出了這樣一個新的議題:“在一個崗位上任職過久,就非常容易陷入人際關係的重重包圍,對重點崗位人員定期交流輪崗,才能擺脫人情關係的困擾,確保秉公辦事。”
黃植培參與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至少也有10部,這位“立法者”幽默地說:“官不好當,錢不好管,易發職務犯罪崗位工作人員要有這樣的觀念纔算合格,定期交流輪崗,就好比攪勻一杯含糖的水,只有經過攪動,才能變得均勻,纔會有味兒;定期交流輪崗也是這個道理,只有不斷地流動,各地各部門經驗才能不斷地借鑑推廣,對預防職務犯罪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正當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緊鑼密鼓地籌備起草《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時,建國以來甘肅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嫌貪污數額最大的“碩鼠”案———顧慧娟案開審了,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了一個明顯特點:顧慧娟1992年11月擔任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副總會計師,直到2002年7月退休,在一個職位上一呆就是10年。她在職期間大肆貪污、受賄和挪用公款2300餘萬元。
黃植培說,如果當時實行交流輪崗的制度,即便顧慧娟有貪污受賄的動機和行爲,也會收斂許多。而辦案檢察官們認爲,顧慧娟案恰恰暴露出了滋生職務犯罪、由小案發展爲大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2006年初,甘肅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列爲年度立法項目,並且將“易發職務犯罪崗位定期交流輪崗”作爲一個重要內容討論研究。之後,甘肅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就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問題,赴江蘇、江西、福建三省進行立法調研,並聯合組成兩個調研組,深入省內的市、縣、區開展調研活動,聽取了相關部門及單位就預防職務犯罪立法的意見。
2006年7月14日,甘肅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正式向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的議案》。
經過3年的努力,《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終於出臺。與其他省市做法不同的是,根據這一條例規定,甘肅“對易發職務犯罪崗位的工作人員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此規定必要性多大
“蘭州大學第二醫院曾發生院長孫正義、黨委書記丁桂榮、基建部長袁贊弟、基建科長馬罡受賄窩案及蘭州大學基建處處長劉震涉嫌受賄案。這些案件對蘭州大學的聲譽、形象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蘭州大學黨委宣傳部黃部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們真不希望這種事件再發生。”
楊正文是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副處長,也是制定《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的參與者之一。他認爲,“蘭大二院受賄窩案”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制度不健全,院長孫正義多年守一崗,這就給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他說,職務犯罪的發生發展有其深刻的歷史與現實原因,僅靠懲處和打擊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重點和熱點崗位工作人員交流輪崗十分必要。
談起定期交流輪崗制度的必要性和科學性,黃植培舉例作了分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的蘭州市副市長楊在溪,以前是個好同志,他工作勤奮、雷厲風行。羣衆都反映,楊在溪爲人和藹,不擺官架子。就是這樣一位羣衆眼中的好同志,卻索賄、受賄300萬元。楊在溪在蘭州工作30多年,可以說他在蘭州的關係網已經根深蒂固。出現根深蒂固的關係網,與現實中的幹部任用制度有一定關係。同理,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流動不起來也有制度因素。關係網和小團體結成後,主要是小集團的利益在作梗,到頭來必然會損害國家和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如果10年前就有定期輪崗的制度,楊在溪可能不是這個結果。
據瞭解,《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中規定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是: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資金管理、司法、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部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出讓、徵地拆遷、產權交易、政府採購、醫藥購銷和資源開發活動;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資金高度密集領域和壟斷性行業;社會保障、醫療、就業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羣衆直接利益的領域;存在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隱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藥品安全等行業。預防的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易發、多發職務犯罪的行業、部門、崗位的工作人員。
輪崗能否標本兼治
以定期交流輪崗來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以前還沒有見過,有了這些“硬制度”才能把好事幹得更好。蘭州市委政法委一位幹部告訴記者:“特別是執法系統,工作關係到羣衆的重大利益,定期異地交流很有必要。”
採訪中記者發現,就甘肅實行定期交流輪崗預防職務犯罪這一規定,多數人表示贊成。
在蘭州某高等院校採訪時,一位校領導告訴記者,這個制度與高等院校領導離任審計制度相配合,對預防職務犯罪、懲治腐敗能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出臺法規,下決心實行重點崗位人員定期交流輪崗,有利於幹部本身的健康成長。”在政府部門從事祕書工作的樑繼偉對記者說。
但對於定期交流輪崗,楊正文也向記者談了他的疑慮:“輪崗交流從本質上說,還是屬於內部監督,它對重點崗位人員的‘公權私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能治本;對預防職務犯罪,如何才能貫徹一個科學長效的治本機制,還得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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