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的飛行員感到很委屈
因爲提出辭職,竟然遭到了單位1257萬的天價索賠,!這種在一般人來說是根本無難以法想象的事。但這的確是發生在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簡稱東航雲南分公司)(簡稱東航雲南分公司)的一名飛行員身上。記者昨日從昆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了解到,此案已於8月14日開庭審理,裁決結果將於8月24日上午10時宣佈。據悉,以往飛行員辭職遭遇原單位的最高索賠金額最高是隻達到1200萬元,該名飛行員遭遇的索賠數額1257萬餘元已在原來的基數上有了新突創下了“新高”破。
辭職未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遭遇天價索賠的這位身價高達1257萬餘元的飛行員叫鄭志宏,42歲的他是湖北省武漢市人,1983年6月進入空軍某部當飛行員,1995年鄭志宏轉業分配到雲南航空公司當飛行員從事飛機駕駛工作。1997年3月1日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職務爲飛行員。,經過幾年的努力,鄭志宏終於從一名普通的飛行員“升級”爲機長、教員。其間,2005年5月雲南航空公司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重組,雲南航空公司“變身”爲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組建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接手飛行業務。2005年5月雲南航空公司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重組,雲南航空公司“變身”爲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組建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接手飛行業務。
2007年5月17日,鄭志宏向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屆滿後,將他的相關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後的一個月裏,鄭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沒有理會他的辭職,更未將相關檔案和手續進行轉移。,30天的期限屆滿後的6月18日,鄭志宏見公司沒給鄭志宏仍然不給答覆,他也再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僅如此,他還於當天就向官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申訴書,要求確認他與東航雲南公司東航雲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裁決該公司即日爲他辦理勞動人事、工資檔案關係、飛行記錄本、飛行技術檔案、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和社會保險關係等相關事項的轉移手續並;裁決由東航雲南分公司承擔案件的仲裁費用。
申訴被駁回因“主體資格不適格”
到了7月2日,如夢初醒的東航雲南分公司得知了鄭志宏已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後,迅速給他送來了一份《關於不同意鄭志宏同志辭職的通知》,在該通知中明確表示,鄭志宏的辭職請求經公司研究後不同意他鄭志宏辭職,並要求鄭志他宏接到通知後,務必在7月4日到公司飛行部報到上班,否則後果自負。
在鄭志宏看來,勞動法明文規定勞動自由,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麼不讓他辭職。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東方航空雲南分公司針對鄭志宏的申訴進行了答辯,失口否認了公司與鄭志宏之間的勞動關係,提出“公司現已不經營與航空運輸飛行相關的任何業務,自重組後公司的經營範圍已變更爲‘宣傳廣告業務、客票業務、旅遊出租車等旅客服務業務以及地面設備的維修業務’,鄭志宏作爲民用客機飛行員的勞動用工關係已由另一家新設重組後新設立的公司----東航雲南分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承接”。由於該公司與鄭志宏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被訴人主體資格不適格,據疽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駁回鄭志宏的仲裁請求。
“看到對方如此說在玩耍賴,!我也沒有任何辦法,只能撤回了對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的申訴,隨後又於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鄭志宏氣憤地說,當初與他簽定合同的公司就是“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雲南公司”,所以他纔將對方列爲“被訴人”,不想卻遭到了這樣的結局。爲防止對方再“耍滑頭”,這一次,他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列爲了被申訴人。
老闆反訴索賠1257萬餘元
鄭志宏再次申訴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提出反訴,“爲了保證運輸企業的正常生產運營,保持飛行隊伍的相對穩定,公司要求鄭志宏繼續履行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裁決鄭志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仲裁委裁決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則要求鄭志宏賠償培訓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57萬餘元,並要求鄭志宏承擔法律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3年內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
鄭志宏及其委託代理人辯稱,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訴請求,,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又主張高額賠償費用,,主張明顯矛盾。,依照一個訴訟要有明確的請求,請對方明確自己的反訴請求;答辯自己人系依法解除勞動關係,,應予以確認,,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相關規定爲鄭志宏辦理辭職手續是法定義務;公司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鄭志宏提出高額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公司被答辯人主張答辯鄭志宏人負有競業禁止義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對方的反訴請求矛盾,向答辯人主張鉅額賠償於法無據,答辯人請求仲裁庭駁回其反訴請求;答辯人依法解除勞動關係,,應得到仲裁庭的確認,被答辯人應根據相關規定爲答辯人辦理辭職手續。
據瞭解,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由於雙方的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該案將於8月24日宣佈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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