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兩條同日新聞,讀後不禁感慨。一是,今年以來,監察部公佈上半年共有4866名黨政幹部因鋪張浪費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8月19日新華網)。二是,著名法學家陳興良和田文昌認爲,公款旅遊不適合以貪污罪論處(8月19日《新京報》)。
毋庸置疑,揮霍浪費公款是當下官場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從公款旅遊到大吃大喝,從休閒會所到高爾夫俱樂部,再到領導幹部大筆一揮,造成決策或管理失誤,一下就損失十幾個億。審計長李金華的說法是,“有些損失浪費問題造成的後果比違法違規還嚴重。”
最近,“丟醜丟到芬蘭”的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副檢察長徐文艾爲團長的“公務考察團”,僞造“芬蘭司法部邀請函”的事件,作爲公款旅遊典型而引起國民公憤,結果仍只是違紀行爲,而未被認定爲貪污。按照法學家陳興良和田文昌的觀點,揮霍公款不能定罪的主要障礙是:很難界定它是否屬於侵吞公共財產。
而這種學術觀點是與公衆觀念上的一個謬論相關的,即把公共財物放到自己腰包裏纔是犯罪,而把公共財物吃了喝了玩了,僅僅是“違紀”而已。現實中,相當一部分官員都很信奉“公家的錢只要不裝進自己口袋,怎麼花都不怕”的揮霍準則,公款旅遊之類事實上已經異化成一種官員福利。
法學家田文昌說:“現在這種公費旅遊、公款吃喝的現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簡單地往貪污上靠,貪污罪的發案率得有多高啊?”在我看來,罰不責衆不應該是不將此類揮霍浪費行爲入罪的理由,相反這正證明將其入罪的緊迫性。
當然,是將其納入貪污罪還是另立新罪更合適,這些立法技術問題,是完全可以討論的。比如,國外法律的界定一般是以獲得“不正當好處”定罪,這樣的界定顯然要比純粹的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更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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