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否涉黑成焦點
8月19日上午,經過四天半時間的審理,“甘肅2006年打黑第一案”胡鬆玉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結束。控辯雙方就該案各被告人是否“涉黑”展開了激烈辯論。
“甘肅2006年打黑第一案”分胡鬆玉案和李旭霞案兩案審理。爲提高訴訟效率,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8月6日,法院組織了庭前證據開示程序,控辯雙方交換了證據。8月15日上午胡鬆玉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公開審理,四十餘人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底,以刑滿釋放人員胡鬆玉爲組織領導者,以田春生、柯敬武、沈虎等21人爲骨幹成員,不斷網羅社會閒散人員壯大勢力,在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逐步發展形成了一個具有一定組織結構和規則的較穩定的犯罪集團,其成員達53名之多。公訴機關查明:以胡鬆玉爲首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從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的一年多時間裏,共有組織地實施了各類刑事犯罪案件三十餘起。公訴機關認爲,胡鬆玉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作惡累累,公安機關在偵辦該案的過程中,僅立案偵查案卷就達45卷、6000多頁,總字數達300萬字之多,請求法院對該組織給予嚴懲。
“如果說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青蛙的話,胡鬆玉團伙充其量只是蝌蚪,尚未進化成青蛙。”在庭審中,被告人柯敬武的辯護人尚倫生、樑芳用一個形象的比喻概括了他們的觀點。
被告人沈虎的辯護人馬軍也認爲,有必要將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區分開來,必須防止降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被告人王彥明的辯護人慶志安、鮑璘認爲,庭審調查中,到庭的22名被告人全部不同程度地翻供,應當引起審判組織和法律監督機關的高度重視。他們提出,本案總共有30餘起犯罪,所涉及的證人無數,但卻沒有證人到庭作證,不能不說這是審判活動的一大缺憾。
公訴機關認爲,胡鬆玉組織以暴力、威脅的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搶劫、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組織淫穢表演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併爲柯敬武開設的3個娛樂場所提供保護。同時,柯敬武夥同胡鬆玉組織採用聚衆示威、敲詐勒索等手段不斷惡意打壓其它娛樂場所,企圖壟斷七里河區西站一帶的舞廳等娛樂行業,在該地區、該行業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上種種足以認定該組織符合全國人大立法解釋有關“涉黑”的四個特徵。
公訴機關認爲,集體翻供卻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說明了該組織結構非常緊密,氣焰非常囂張。
對於“沒有證人到庭作證”這一問題,公訴機關指出,指控其組織犯罪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鑑定結論、現場勘察筆錄、指認照片、辨認筆錄、物證照片、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這些證據的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已形成排他性的證據鏈條,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有關證人沒有出庭作證,是由於證人出於某些方面的考慮,不願意出庭作證,但這並不會影響審判。
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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