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盧氏範裏鉛中毒事件”有了新的進展,原盧氏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駱梅英、周保朝、原盧氏縣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嚴留榮等七人因分別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環境監管失職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至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駱梅英,女,52歲,中共黨員,原盧氏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被告人周保朝,男,47歲,中共黨員,原盧氏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被告人李煒,男,36歲,中共黨員,原任盧氏縣環境保護局污控法制股股長;被告人嚴留榮,男,45歲,中共黨員,原盧氏縣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被告人崔長生,男,48歲,中共黨員,原盧氏縣環境保護局監理站城郊中心所所長;被告人駱陽財,男,51歲,中共黨員,原盧氏縣環境保護局科學研究所所長;被告人王海波,男,33歲,中共黨員,原盧氏縣環境保護局項目股副股長。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盧氏縣環境保護項目股收到“盧氏縣星火有色金屬冶煉廠”一萬噸電解鋁技改工程擬建項目申請,被告人駱梅英作爲主管局長在審批項目時,違反規定在未到項目建設現場進行勘察的情況下,即簽字同意該項目立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且未確定環評深度。2004年8月前後,被告人駱梅英帶領盧氏環境保護局項目股、科研所工作人員到“盧氏縣星火有色金屬冶煉廠”擬建工程項目現揚進行勘察時,發現該廠的年產一萬噸電解鉛生產線已開工建設,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燒結鍋”,其違反規定在未申請單位未批先建違規行爲依法處理的情況,在沒有召開審查會審查,也沒有進行專家函審的情況下,同意該廠通過環評審批,致使違規企業違法進行生產。
2003年7月和2004年4月,上級政府要求對本轄區內的違法排污企業排查上報後關閉取締時,時任盧氏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主管污控股的被告人周保朝和時任污控股股長的被告人李煒,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對應當上報的盧氏縣星火有色金屬冶煉廠等企業進行上報,致使該廠繼續違法生產。時任盧氏縣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的被告人嚴留榮違反國家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有關規定,於2004年6月18日自己擬稿、自己簽發,批覆、同意盧氏縣星火有色金屬冶煉廠的請示,致使該違規建設項目投入生產。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時任盧氏縣環境保護局監理站城郊中心所所長的被告人崔長生帶領本所工作人員在對該企業檢查時,發現該廠已投入生產的情況下,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僅就該廠生產工藝、設備同環評報告對比,致使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設備的違規企業違法進行生產。時任盧氏縣環境保護局科研所所長的被告人駱陽財,接到該任務到實地勘查時,發現該廠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冶粗鉛燒結鍋已經安裝,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對該廠恢復原狀、進行處罰,並違規做出了“該建設項目可行”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交給該企業報批,致使該企業違規進行生產。被告人王海波在擔任盧氏縣環保局項目股副股長(主持工作)期間,在接到盧氏縣星火有色金屬冶煉廠提交的年產一萬噸電解鉛技改工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後,在對該廠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廠改建項目違規未批先建,王海波未對該廠依法進行制止和處理。后王海波明知道該廠使用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工藝設備,未組織專家評審組對該廠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查,違規審批,使採用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的該廠在2004年通過了環評審批並擴大了生產規模。因爲“盧氏縣星火有色金屬冶煉廠”排放的污染物超標,導致盧氏縣範裏鎮部分羣衆高鉛血癥以上者300餘人,盧氏縣衛生局等單位爲此發生合理費用32萬餘元,三門峽市環境保護局處置費用10萬餘元,此事件經各級各類媒體報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駱梅英、被告人駱陽財、被告人王海波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保朝、被告人李煒、被告人嚴留榮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長生身爲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環境監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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