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公辦”,這是官場的一種基本行事規矩。而今,這規矩也因貪慾被一些人給破壞了。前不久,山西省和順縣原縣長崔保紅利用“公事私辦”,大肆索賄、受賄286萬餘元被查處。這期間,給崔保紅送錢的幹部竟達近百名,僅正科級以上幹部就有61人,除紀檢、組織部門外,縣直單位主要領導無一免“俗”。
這個縣的城建局原局長,從2001年中秋節開始到2005年春節前,先後分8次送給崔保紅現金6.8萬元。讓人不可思議的是,這位局長給縣長送錢的緣由,不是因爲私事而是因爲公事。比如,“爲了爭取幾萬元辦公經費,局務會決定送縣長1萬元”;爲一筆筆工程款能夠下撥,也要給縣長送錢。更令人吃驚的是,每次給崔保紅送的錢,都是這位局長與單位出納一起去向一家企業經理借的,打的欠條還加蓋了單位公章。
原本職責之內的事,不做便是失職;原本當辦之事,不辦便是懶政,卻要送錢才做才辦,權力尋租又被貪腐者玩出了新“花樣”。
就日常事務而言,除了私事,就是公事。一些掌權者利用別人私事有求於己而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這成爲絕大多數腐敗行爲的共同特徵。而崔保紅並不滿足於此,開始把目光投向公事領域。私事不能正常辦理,需行賄;公事不能公辦,也要行賄。兩頭堵截、兩面夾擊,這官場異化到了什麼地步?
翻開硬幣的另一面,與“公事私辦”相對應的則是公款行賄,其危害性同樣不可小視。受賄的官員收了錢,行賄的單位也可從中漁利,看起來是“雙贏”,但其對政府運行規則產生的影響卻是顛覆性的。而且,這種“公事私辦”具有相當大的欺騙性。因爲他們打着“爲公”的招牌,更容易讓人去“理解”和“同情”、“接受”和“認可”,人們不僅不會將其與行賄犯罪聯繫起來,相反,反對者還極有可能因爲“公事”告吹而招來“衆怒”。可以說,“公款行賄”比“私款行賄”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性質更惡劣。我們呼籲有關部門根據當前腐敗新特點,既要緊盯受賄的貪官污吏,又要緊盯“公款行賄”者,對他們予以嚴查、嚴懲,把反腐敗鬥爭引向縱深,抓出新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