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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在暫行辦法中明確表示,公司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增長率應低於公司薪酬增長率。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其他單位兼職,包括各類補貼、股權、紅利等應上繳公司。
中國人保集團、中國人壽集團、中保控股集團、中國再保險集團以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這幾大國有保險公司每年所創造的利潤佔了全國保險業的絕大部分比重,那麼領導這些國內保險業“超級航母”的負責人應該拿多少薪酬?他們的薪酬應該由哪些部分組成?
《第一財經日報》於日前從相關渠道獨家瞭解到,保監會已向上述五家國有保險公司(集團)下發了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擬通過規範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國有保險公司規範經營和健康發展。
保監會在上述管理辦法中明確表示,該辦法中所提及的“負責人”範圍是指中國人保集團、中國人壽集團、中國再保險集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上述公司所屬全資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於總部在香港的中國保險控股公司則是指領導班子成員。
本報記者瞭解到,保監會認爲這類公司負責人薪酬應當由基本薪金、績效薪金、福利和股權激勵等四部分構成。其中,基本薪金是公司負責人薪酬中的固定部分,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所承擔的責任和所在地區保險行業薪酬水平,及本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另外,公司負責人的基本薪金須逐年覈定,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基本薪金與公司其他負責人的基本薪金應保持合理差距。
績效薪金以基本薪金爲基數,支付係數根據公司年度經營業績情況確定,年度績效薪金爲績效薪金基數與當年度支付係數的乘積,即公司負責人完成年度經營業績指標的,績效薪金的支付係數爲2;超額完成年度經營業績指標的,績效薪金支付係數可酌情增加,但不能高於2.5;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指標的,績效薪金係數酌情扣減。
保監會還在上述暫行辦法中明確表示,公司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增長率應低於公司薪酬增長率,全部薪酬爲稅前收入。同時,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其他單位兼職,包括各類補貼、股權、紅利等應上繳公司。
另外,對於公司負責人薪酬的支付和領取方式,保監會也作了規定,即基本薪金按月支付,績效薪金由公司根據考覈結果一次性提取,其中績效薪金的70%於考覈後當期支付,其餘30%延期至離任(無任期的按三年)審計後支付。對於任期內經營業績出現負增長的,酌情扣減該任期延期績效薪金。
在上述暫行辦法中,保監會要求相關保險公司應當對公司負責人的薪酬設置明細賬目,單獨覈算;同時,公司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應在員工代表大會上公佈,年度薪酬執行結果應在領導班子內部公開,接受監督。
另外,保監會表示,對於超覈定標準支付公司負責人薪酬的,將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司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對於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責令扣減公司負責人的績效薪金;而對於發生重大決策失誤或者重大違紀,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令扣減公司有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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