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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爲其妻投保時,隱瞞了妻子患有肝硬化的事實。其妻病逝後,該男子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額費用,但保險公司在查明事實後拒絕了他的要求。之後該男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公司賠付保額費用。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1999年1月,孫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爲其妻投保,受益人孫先生,保險金額爲3萬元。孫先生在籤保險單時,在“被保險人在過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欄中,均回答爲否。這些疾病包括肝炎、肝硬化、高血壓、乙肝病毒攜帶等疾病。孫先生在投保單聲明中寫道,所填投保單各項及告知事項均屬事實,確無欺瞞。該保單上同時有其妻的簽字。2006年6月,孫先生的妻子患病住院,並於同年12月死亡。
法官在審理期間查明,孫先生的妻子曾於1995年住院治療,在住院期間其本人陳述既往病史的材料中載明,於10年前曾患乙型病毒肝炎,10年高血壓。在此後的住院過程中,她亦有患病陳述。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所籤內容真實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和被告均應依約履行。鑑於孫先生的妻子從1995年至2006年多次住院的病歷以及陳述既往病史的材料中,均載明曾患有乙型病毒肝炎,後確診肝硬化。據此,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並未痊癒。由於原告在投保時,並未向被告如實陳述被保險人病情,致使被告與原告簽訂了保險合同,故雙方所籤合同爲無效合同。原告應承擔由此導致被告不予支付保額費用之後果。被告將保險費用無息退還原告,拒付保額費用之做法,並無不當。現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保額費用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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