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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提起離婚訴訟後,其妻以“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同居”爲由,要求給付其賠償金2萬元。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男方給付女方賠償金2萬元。
原告方先生訴稱,他與被告崔敏結婚多年,雙方婚後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家裏的錢均由崔敏支配。到了2001年,雙方開始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已無共同語言。而且,崔敏染上了打牌惡習,經常夜不歸宿,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無法正常生活。尤其他身患疾病之後,崔敏對他漠不關心,給其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無奈之下,他只得搬到別處暫住。
在此期間,崔敏採取僞造他的手印和簽字的手段,欺騙房管部門,將夫妻共有的一套獨單變賣。崔敏的行爲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因此他提起訴訟,要求與崔敏離婚,並請求法院判決由他承租夫妻共有房屋,依法分割全家購買的底商,同時判令崔敏將出賣的獨單房屋返還給他。
而崔敏卻持另一說法。她表示,同意與方先生離婚,但不同意他的財產分割意見。因爲涉案獨單住房系兒子出資購買,當時因擔心兒子與其未婚妻就房屋產權問題產生爭議,故在徵得方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產權寫在她的名下。房屋出售後,房款在兒子處。
崔敏表示,由於方先生從2004年在外租房居住,而她沒有其他住房,同時兒子尚未結婚,與她共同居住在現住房內,故該房應由她租住。其次,方先生要求分割底商,但該房是兒子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的,並非家庭共有財產。另外,她有證據證明方先生與異性在暫住處居住,根據該情節應視他存在過錯,故要求方先生賠償其2萬元。
在對涉案事實進行調查之後,合議庭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合議庭認爲,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原告和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多年,且分居近三年,現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被告亦同意離婚,法院依法准許。
雙方承租的住房一直由被告及其兒子居住,原告租房居住已近三年。考慮雙方實際居住情況,該房屋由被告承租爲宜,原告自行解決住房,被告應適當給付原告房屋補償費。由於被告名下原有住房已置換,現標的物已不存在,故被告應按照售房款16.5萬元的50%返還原告售房款。原告主張底商應作爲共同財產分割,因該房屋產權人系雙方婚生子等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存款所購買的證據,故法院對該項請求不予以支持。
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有過錯,要求其給付2萬元賠償金。被告爲此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機關及屬地居委會的證據,證實原告與婚外異性女子同居,且原告的解釋不能自圓其說,因此可以證明原告有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應給付被告賠償金。
根據以上理由,法庭除對賠償金進行判決之外,同時判令女方給付男方房屋補償費15.8萬元和已出售房屋房款的50%,即人民幣8.2萬餘元。(以上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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