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生前與人同居買房,男子去世後,房屋由同居女子居住。男子的妻子知道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騰房。日前,天津市漢沽法院審理了此案。
崔女士訴稱:2005年7月,丈夫李某購買了漢沽某小區304室,並取得權屬證書。2005年12月李某去世,該房屋由董姓女子無償佔有使用,拒不騰房。
董某辯稱:該房是我與李某同居期間共同出資所購,權屬證書登記所有人爲李某。該房已於2005年9月賣予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現該房由我租住。
法院審理認爲: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唯一合法憑證。訴爭房屋是李某與原告崔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所買,應系雙方共同財產,李某去世,崔女士作爲財產共有人之一,有權向董某主張權利。
董某的兩位證人雖證實購房時董某曾出資,但因當事人之一李某已死亡,其真實性無可考查,且董某既主張該房已賣他人,證言已無意義,所以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房屋買賣協議,真實性待查,即使屬實,但因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並未轉移,原告崔女士依然有權向董某主張權利。
法院一審判決:董某將房屋騰空交付崔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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