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揹着自己和別的女人購買商品房,妻子得知此事向法院提請離婚並索賠,丈夫卻稱該房系與他人的投資行爲。日前,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做出一審判決。
吳麗稱她與朱濤結婚11年,近年朱濤的貨貸生意看好,而夫妻關係卻出現裂痕。2006年8月,她發現朱濤揹着她在塘沽某小區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的購房人是朱濤和一姓劉的女子;在小區入住登記表上,物業公司還將二人登記爲家庭成員。吳麗認爲這些證據足以證明丈夫有婚外情,並與其他女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她要求和朱濤離婚,索要10萬元精神撫慰金,並分割其私下購買的這套房屋。
朱濤則在法庭上不同意離婚,他說他和劉某某是正常的合作伙伴關係,商品房當初是以開辦事務處的名義買的,出資比例各佔一半。後來考慮到房價一直上漲,就改變初衷打算出租,這是生意上的共同投資行爲,並非與第三者的同居關係。朱濤還向法庭提交了與劉某某的投資協議書、房屋出租合同副本。
法院審理認爲:購房屬於重大家庭開支,朱濤揹着妻子與他人共同購房,說明在處理家庭重大事項時不尊重妻子,該行爲存在過錯。而從物業公司的登記表中可以看出,此二人被視爲家庭共同成員,而非普通朋友關係,該行爲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鑑於朱濤單方面存在過錯,法院支持吳麗的離婚訴訟請求,並判決由朱濤賠償吳麗1萬元精神撫慰金。
對於私下所購房產的分割問題,法院認爲這套合夥購買的房屋原告可另案起訴,最終確定雙方財產份額,然後進行分割。
(本案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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