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於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並於婚後與丈夫共同償還住房貸款。後因丈夫被判刑入獄,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提出房屋系其婚前財產應歸其所有。日前,河西法院審理後判決准予二人離婚,訴爭房屋歸女方,但婚後所還貸款作爲共同財產,女方應依房屋升值比例給付男方房屋補償款2.23萬元。
2003年6月,侯某與沈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登記結婚。侯某訴稱,婚後,沈某常以工作忙爲由很少與她見面,直到2004年4月,侯某才從報紙上得知沈某實施了詐騙犯罪行爲,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侯某表示,她與沈某之間已無感情可言,爲此起訴要求與沈某離婚。同時,侯某提出,她現在居住的坐落於河西小海地的一套房屋是她婚前購買的,應歸她所有。
法庭上,沈某表示不同意離婚,同時認爲妻子侯某所說的相關財產情況與事實不符,並提出上述房屋的首付款是由自己支付的,且在婚姻期間承擔了還貸義務。
法院認爲,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確認該房屋系原告婚前財產,應由原告所有並居住。但婚後2003年12月至2006年1月,原、被告共償還貸款1.5萬餘元(被告還貸款項由其親屬以被告名義代爲償還),此款項系共同財產,原告應將被告所得部分依照房屋的升值比例,償還被告。此外,被告所收原告的購車款2.4萬元應返還原告。還貸借款2420元、醫療費76元、過戶費230元作爲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由此,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2.4萬元;共同債務由原被告各負擔1363元;原告給付被告房屋補償款2.23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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