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離婚官司,涉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及貸款共同購買的房屋等財產,如何分割成了難題,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審結了這起頗爲“複雜”的離婚官司。
原告唐某訴稱,1999年,23歲的她經人介紹與大自己兩歲的朱某相識,當時,她爲某學校老師,對方是一通信公司職員。2001年7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後因經濟方面的爭執不斷,二人於2004年分居。婚後,二人以唐某的名義購買了津南區海天馨苑的住房一套,當時總房款爲26.9萬餘元,二人首付房款6萬餘元。2005年8月,妻子唐某被債主訴上法庭,要求還款7.5萬元,後經河東區法院審理,法院確認該款爲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同年12月,兩人再次被債主訴至法院,要求還款2.5萬元,該案經河西區法院審理,法院判定該款屬於丈夫朱某的個人債務。
庭審中,被告朱某表示,他們所購房屋的首付款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存款,並非唐某所說的借自岳父。
一審法院經審准許了二人的離婚請求,將孩子判給了唐某,並判令朱某給付生活費直到孩子成年。對於雙方爭執的焦點——房屋歸屬問題,法院根據該房至今尚無產權證等情況,認爲目前即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確定並不合適,判令訴爭房屋目前暫由原告使用,被告住房自行解決,待該房取得產權證後,雙方如有爭議再向法院另行起訴。而對於婚姻期間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則依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若干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認定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依法對其進行了分割。
法院同時根據銀行的存取款憑條簽名等,確認了訴爭房屋6萬餘元首付款中的59880元爲原告唐某向其父親所借,據此,法院判令上述借款加上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7.5萬元,均需由雙方共同償還。而對於先前已經河西區法院判決的2.5萬元債務,則判令應由朱某一人償還。
得到判決後,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最終駁回了朱某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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