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孫強與妻子離婚時,未確定兒子跟誰一起生活。離婚後,孫強拒絕兒子居住在他承租的房屋內。無奈之下,兒子將孫強告上法庭,向父親索要“居住權”。日前,天津市河北區法院經審理後,確認兒子對涉案房屋享有同等居住權。
2006年,大學生孫繼明的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婚後居住的房屋被判給孫繼明的父親孫強承租。孫繼明現在大學就讀,但他的戶籍所在地以及身份證上的住址,都寫的是這套房屋。
讓孫繼明非常無奈的是,父母離婚後,父親更換了住房的鑰匙,致其無法回家居住。孫繼明在開庭時表示,在他12歲的時候,母親從單位分得這套房屋,他已在這裏居住多年。事發後,他曾多次找父親協商,但父親拒絕與其溝通。爲此他曾兩次報警,但均未能解決問題。
孫繼明表示,父親的行爲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因此要求法院確認他對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權。針對兒子的意見,孫強表示,他現在退休在家,而且身體有病需要靜養,不希望兒子給他添麻煩,影響他的身體健康,因此請法院駁回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原告和被告系父子關係,原告父母的離婚判決中未確定原告與誰共同生活,但原告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其與父母的關係。
涉案房屋雖爲孫強承租,但原告在父母離婚前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戶籍亦落戶在該房屋內,所以原告對涉案房屋享有同等的居住權。現原告在大學就讀,沒有生活來源,其他處亦沒有原告名下的住房。被告孫強以原告影響其身體健康爲由,拒絕原告與其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內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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