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去世後,留下了一套公產房屋。就是這套房屋引起了繼母女之間的一場糾紛。女兒認爲自己始終未脫離和父親一起生活,故應繼續承租父親的房屋,而繼母也認爲自己有權承租該房,由此雙方對簿公堂。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牽扯再婚老年人居住權益的糾紛經審理後,一審判決由身爲配偶的繼母繼續承租訟爭房屋。
1987年,劉某父親的單位分配了一套位於南開區鞍山西道的企業產房屋,劉某的父親爲承租人,並與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由劉某一家人居住。1994年,劉某到北京工作,戶籍、住所均不在本市。劉某在回津探望其父時就居住在父親家的小間住房內。1998年,劉某的父親與鄭某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兩人就在劉某父親承租的房屋內居住,但鄭某的戶籍不在該房內。今年7月,劉某父親病故,而其身後留下的公產房,卻使得鄭某和劉某間產生糾紛。
鄭某作爲原告提起訴訟,稱被告劉某在辦完其父親的喪事後就要求承租由其父親承租的房屋,而鄭某認爲自己與被告劉某的父親是合法夫妻,且共同生活8年之久,她當然爲訟爭之房的承租人,故要求法院確認自己爲訟爭之房的承租人。
被告劉某辯稱,她是父親的獨生女,一直與父親共同生活,訟爭之房是她父親單位分配的住房,父女倆共同居住至今。她雖然在北京工作,但經常往返京津兩地,始終未脫離與父親一起共同生活。自父親單位分房至今,訟爭房屋內始終留有她自用房屋一間,內置她自有的各種生活用品。訟爭房屋是她與父親共同生活多年的住所,原告雖然與其父爲夫妻關係,但系老年人再婚,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兩人婚姻關係已破裂,只是未辦理離婚手續,而且原告的戶籍及住所都不在訟爭房屋內,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對這起糾紛進行審理後認爲,訟爭之房是劉某父親承租的由單位經管的企業產房屋,並與單位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合法有效。現房屋承租人病故,由於原告與原承租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相關規定,原告符合繼續承租訟爭之房的條件,故訟爭之房應由原告繼續承租。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坐落在南開區鞍山西道的房屋由原告承租;判決生效後10日內,原告與房屋經管企業辦理房屋承租的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