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居7年後方纔登記結婚,而婚後不久,丈夫因病亡故,由此牽扯出了遺產繼承問題。妻子認爲婚姻關係應始於同居之時,故提出自此之後的財產均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予以繼承。然而,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認爲繼承應自婚姻登記開始,並依此對遺產進行了分配。
2005年8月,劉某因病亡故,遺有其名下的商品房兩套:一套房屋於2001年購買。劉某亡故後,這套房屋由劉某的現任妻子邱某居住。另一套房屋於2002年購買,由劉某的父母居住。
劉某亡故後發生了遺產繼承糾紛,劉某的父母及兒子作爲原告將邱某告上法庭,要求對上述兩套房屋、劉某的婚前存款、婚後共同財產以及其他家庭財產等依法分割。作爲被告的邱某卻辯稱,她於1998年始就與被繼承人劉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5年與劉某補辦登記。對此,周圍的鄰居和朋友都能作證。所以,她與劉某婚姻關係的效力應始於1998年,而自1998年開始,她與劉某名下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劉某名下的兩套房屋在繼承前應先析產分出1/2給她,另1/2由三原告和她再進行分割繼承,同時幾人一併承擔相關債務。
庭審中,被告邱某向法庭提供了若干證人,證明她與被繼承人自1998年開始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
在審理這起繼承糾紛當中,法院覈實了被繼承人劉某及被告邱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借款還款等情況。經原告申請,法院還對劉某名下的兩處房屋予以評估。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繼承人死亡後,原被告作爲繼承人均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遺產。因被告與被繼承人於2005年方纔登記結婚,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的繼承應自其與被繼承人婚姻登記開始,涉及婚姻登記之前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由原被告平均分配。被繼承人遺有兩套房屋,現由原被告分別居住,考慮到實際情況,故將兩套房屋分別判由原被告繼承。對於被繼承人名下的婚前個人存款共計3.8萬餘元由三原告和被告各自繼承9700餘元;被繼承人名下婚後共同存款共計41萬餘元,由三原告各繼承5萬餘元,餘款由被告繼承;同時法院還對債務及喪葬費等費用進行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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