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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健在,房屋卻被人以“遺產繼承”的方式過戶給他人,本報曾率先報道的這起房主狀告區房管局的“房產繼承”案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昨日下午,該案有了一審結果,天津市二中院一審以區房管局爲該房屋辦理轉移登記的整個過程均符合法律規定爲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接到判決後,原告方表示對這個結果很難接受,並表示會提起上訴。
案情回放賣主遭遇中介“變臉”房產竟被“遺產繼承”
本市居民馮某於2004年購得河西區梅江雲水園住房一套,於今年年初想將房屋賣出。今年4月初,在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的聯繫下,馮某與張某、王某夫婦達成房屋買賣意向。但是,因馮某的房屋買入時間未滿5年,根據相關規定轉手需交納近4萬元的稅費,而馮某堅持70萬元的淨價,張某、王某夫婦又認爲加上稅費後房價過高,雙方在區房管局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不歡而散。
而後,中介公司電告馮某,稱已做好買方的工作,今年5月10日,三方再次來到區房管局,當場簽訂了該房的買賣制式合同,張某夫婦將房款全額交給中介,馮某在中介的要求下將買賣合同暫交中介保管並先行離去。
然而,手續辦完後,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態度卻大變,先前承諾的付款時間也一拖再拖,馮某感覺事情不妙,請律師到區房管局進行查詢,此時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變更到買主名下,變更原因爲“遺產繼承”。在該房屋的轉移登記檔案中,既有醫院出具的“馮某因呼吸系統衰竭致死”的死亡登記卡,也有馮某將該房屋送給“表妹”王某的遺囑。
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馮某以房管局的行政行爲未盡審查之職將其訴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銷房管局對該房的轉移登記行爲,恢復並返還其產權證。
法院判決被告行政行爲全合法兩理由駁回原告訴求
昨日下午,市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稱,依據《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區房管局在受理該房屋的轉移登記時,收取了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委託書、死者遺囑、死亡證明等規定需要的全部材料,並按照相應的手續進行了審覈,之後方纔頒發了產權證,因此,整個轉移手續均符合法律規定。
在長達7頁的判決書中,法院就焦點問題一一做了解答。
爭論焦點1 遺囑、死亡證明的真實性
法院稱,從現實情況來看,該兩項證據的確不具有真實性,但是,也沒有證據能證明房管局在辦理具體手續時對此情況是明知的,且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手續時也不能預見申請人提交的這兩項證據與事實不符,因此可認定房管局在對其進行審查時沒有不妥。
爭論焦點2 遺贈還是繼承、死亡統計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審中,原告曾稱,即使房主確已死亡,其死前立下遺囑將該房屋留給“表妹”王某,房屋過戶的形式也應是遺產贈與,而非房管局受理的遺產繼承,同時,申請人提交的死亡統計卡上明確標註“只能作爲死亡統計之用”,作爲死亡證明應不具備法律效力。對此說法,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在辦理該手續的過程中確實存在着認識不清的問題,導致工作不嚴謹,但不能因此而否定遺囑的存在。對於死亡統計卡,其雖有特定用途,但用來證明死亡的事實沒有不妥。
綜合上述多項因素,法院認爲,房管局在辦理訴爭房屋的轉移手續中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雖然工作存在瑕疵,但並未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對於被告工作中不細緻、不嚴謹的地方,法院已另行向其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在今後的工作中加以改進,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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