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協議將家裏的財產分成三等份,夫妻二人及女兒各一份,兩年之後,已經上了大學的女兒還是沒有拿到這筆“分家費”,於是將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河東區法院以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可撤銷爲據,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20歲的玲玲(化名)是本市某大學的學生,2004年12月,她的父母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家庭財產及存款共計21萬元均分爲三份,由父親王林(化名)和母親張麗(化名)以及玲玲三人各分得7萬元。離婚後王林向張麗支付了7萬元,但並沒有給付玲玲的7萬元。2005年初,王林出資47500元以置換方式購買了一間拆間,承租人爲玲玲,王林一直在里居住。玲玲認爲房子是用她應得的7萬元中47500元購買的,故於2006年3月,以無處居住爲由起訴要求父親王林騰房。後經法院調解王林同意將該房騰空交玲玲居住。現玲玲起訴請求父親王林支付剩餘的22500元。
法院認爲,王林、張麗離婚協議中涉及給付玲玲7萬元的行爲應屬於贈與行爲。王林、張麗爲贈與人,玲玲爲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雖然王林不同意玲玲訴訟請求的行爲應認定爲撤銷贈與的行爲,但由於贈與人爲二被告兩人,另一被告張麗同意玲玲的訴訟請求,而在做出贈與表示之前該筆錢款應爲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同時,由於玲玲現爲在學的學生,沒有生活來源,綜合考慮,此種情形應屬於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因此,玲玲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王林給付玲玲人民幣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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