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今天開始第二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於當事人在生效判決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草案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實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草案原本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爲三年。但不少常委委員提出,草案規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間太長,建議縮短,有的建議爲兩年,有的建議明確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對此,法律委研究認爲,申請執行的期間應當有利於權利人主張權利,建議比照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將這一款修改爲:“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實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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